劉亞利: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2024年08月15日 09:1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打印】
某省財政廳在專項整治中對“某重點專科建設設備采購項目”進行檢查。該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預算為126萬元,共有A、B、C三家供應商參與投標,A供應商中標。在檢查時發現,三家供應商存在頁碼格式、目錄格式內容、證明材料等異常一致的情形。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投標文件打印頁碼均漏編,且均為手寫補全,手寫頁碼字跡高度雷同;(二)投標文件中目錄字體字號、加粗標題內容及標題符號一致;(三)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營業執照及在信用查詢截圖等證明材料打印格式也都相同。
對此,省財政廳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分別向三家供應商發送了《監督檢查調取資料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三家供應商在書面回復中均稱頁碼漏編、使用手寫方式補全屬標書制作人員疏忽導致,標題符號一致、打印格式相同,實屬巧合。隨后財政部門委托公安機關物證鑒定中心對涉嫌串通投標的違法情形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是:A、B、C三家供應商投標文件中的手寫頁碼均為同一人書寫,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串通投標。
串通違法行為導致A供應商中標同時已履行合同,財政部門認定A供應商符合從重處罰的情形;鑒于B、C供應商在本項目中未中標,且違法行為涉及項目預算金額在400萬元以下,財政部門認定B、C供應商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財政部門對A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兩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財政部門對B、C兩家供應商分別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有同行對此提出疑惑:如果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公司辦理投標事宜,也會被認定為串通投標嗎?
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四條和87號令第三十七條針對串通明確了十二種情形。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形式下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均被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對此亞利提醒,在涉及投標事務的委托代理中,投標人應讓受托人簽署一份正式書面聲明,明確表示該受托人未同時受聘于同一項目的招標方或者作為其他投標人的代理,以此防范潛在的違法風險。法律的權威性在于不可違背,投標人、投標代理機構的動機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一旦不同供應商委托了同一家公司進行投標操作,便已構成事實上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針對供應商串標、圍標情形的認定,亞利在此還要提醒兩點:一是聚焦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串通投標問題,行政監督部門已經在重點關注實行電子化帶來的惡意串通新形態了。如不同投標人在下載電子招標文件或提交電子投標文件中,軟件加密鎖號、IP地址、MAC地址、CPU碼和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形;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二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指出“加強協同高效監督管理,完善行政監督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移送線索的標準和程序”。除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認定惡意串通,或者串通投標、視同串通情形外,文件提出行政監督部門要將串通投標情節嚴重行為的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打擊串通投標違法行為,推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針對這兩點提醒,亞利概括為兩句話:除了《條例》和87號令明確的惡意串通和視同串通投標的12種情形之外,可能惡意串通的做法盡管法律沒有明確,但財政與紀檢、公安、司法機關協同監管的力度在加大,大家切不可認為“法無禁止皆可為”鋌而走險。(劉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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