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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的創建者相同,能認定為串標嗎?

2019年12月13日 08:5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 楊文君 

  問題 

  某代理機構負責的一公開招標項目中,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電子版)的創建者均為MMM,但投標文件內容上并無雷同之處,審計人員認為,上述兩家企業疑似圍標、串標。那么,此種現象能否認定為圍標或串標呢? 

  回答 

  針對這一問題,采訪中出現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應視為串通投標,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屬于串通”情形。 

  另有專家認為,證據不足,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兩份投標文件的創建者均顯示為同一名稱,這不一定就代表兩家企業串通過。”海南海政招標有限公司陳敏告訴記者,WORD文件屬性中的創建者不見得是“名副其實”,有時,某產品或服務的采購“圈子”較小,許多企業常常會對同一文件進行修改,再制作成自己的投標文件,此時,投標文件的創建者往往是不變的。 

  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彭時明進一步指出,MMM是計算機名,字處理系統默認計算機名為文檔創建者,如果兩臺計算機巧合下都用了MMM的計算機名,創建者顯示為“同一人”也就不足為奇了。另外,文件的屬性中除了創建者外,還有創建時間,如果創建者和創建時間均相同,則可以說明這兩份投標文件有著某種關聯,此情形也應被高度懷疑為圍標、串標,但還需要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對此,該問題的提問者作了進一步說明。“兩份投標文件的創建時間不同,修改時間為同一天,大約相差3小時。” 

  聽了上述“注解”,彭時明說:“如果兩份投標文件創建時間在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之前,則兩家供應商沒有圍標、串標之嫌;如果投標文件最后的修改時間臨近投標截止時間,其修改時間在同一天,這也在情理之中。” 

  “總之,以兩家供應商投標文件創建者相同為由認定其圍標、串標,理由、證據不足。這應當是在發現投標文件內容雷同時認定圍標、串標的輔助證據,而不是認定的主因。”一些專家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此外,福建省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表示,政府采購電子化近年來發展迅速,許多省市已經全流程進行電子化采購活動。電子采購的發展,給識別處置串標行為提出了新的課題。一些省市的財政部門對于電子招標采購串通行為的判定出臺了一些具體文件規定,包括諸如系統客戶端所賦予的投標(響應)文件項目內部識別碼相同、計算機網卡MAC地址相同、混用數字證書加密或混用電子印章、同一個IP地址上傳投標采購文件,類似情形的判定標準也應及時補充到更高層次法規和規章中“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序列中去,為財政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更直接的法律依據。當前,財政部門可以通過出臺招標采購文件范本的方式,指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把這些視為串通的識別標準納入到招標采購文件的約定條款中。 

  延伸閱讀 

  《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供應商“屬于惡意串通”的情形,如,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87號令第三十七條對于“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做出規定,比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上述規定雖然都是關于串標認定的,卻有著諸多方面的不同。 

  首先,法律層級和適用的采購方式不同。“屬于惡意串通”由行政法規《實施條例》規定,適用于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各種競爭性的政府采購活動,而“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則由財政部行政規章87號令明確,適用于招標采購方式。 

  其次,調查取證難度不同。“屬于惡意串通”認定必須證實供應商是“主觀惡意”,但“主觀惡意”往往難以判斷。“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則無須證實供應商是否“主觀惡意”,只要客觀上符合87號令列舉的情形,就可以“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直接后果是所涉供應商投標無效,如果有進一步證據,財政部門可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以證實是否“屬于惡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