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立政采糾紛調解機制
2024年03月20日 09:4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福建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建立政府采購糾紛調解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在處理各項政府采購糾紛時,探索建立先調解、后裁決、調解與裁決并行的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糾紛。
《通知》規定,調解范圍包括:當事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當事人對采購人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不充分;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投訴、檢舉、情況反映等案件,但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案件受理后發現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相關當事人已就爭議事項進行修改,即爭議事項客觀上已不存在;當事人各方有明確的調解意向以及其他可以進行調解的情形。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糾紛案件不適合進行調解。
關于調解機構及人員,《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牽頭成立政府采購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安排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相對固定的調解小組開展調解工作,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聘請人民調解員、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員參與調解工作,協助參與化解矛盾糾紛。調解小組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對于調解方式,《通知》提出,對適用調解機制的政府采購糾紛,調解小組可以組織召開協商會,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通過溝通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小組也可以分別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要督促有過錯的當事人立行立改。對當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要加強解釋溝通,并向當事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化解當事人疑慮,爭取達成調解意愿。
在調解程序方面,《通知》要求,對于未正式受理的政府采購糾紛,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要對政府采購糾紛進行分析研判,符合調解范圍的政府采購糾紛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調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訴案件。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相關規定審查受理。對于已受理的政府采購投訴案件,調解委員會辦公室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在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等相關規定處理。調解成功后,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書,財政部門不再受理或終止投訴處理。對于需要當事人履行相應義務的事項,視情況簽署政府采購調解協議,由當事人各執1份,調解委員會辦公室留存1份。
《通知》還強調,政府采購糾紛調解可以貫穿整個政府采購活動及爭議處理全過程。通過召開協商會等方式進行的調解,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于調解前1個工作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和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調解期限計入糾紛處理期限,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調解的等情形之一的,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終止調解。
(閩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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