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統一全市政采行政處罰標準
2024年01月23日 08:5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天津市財政局制定《天津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政府采購類)》(以下簡稱《基準》)及其適用規則,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明確執法尺度和標準,推動全市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標準統一,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
《基準》涵蓋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全部政府采購當事人的57條違法行為,劃分了153個裁量階次,細化量化了368種違法情節以及153條具體處罰標準。其中,針對采購人、代理機構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等38條違法行為,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惡意串通等13條違法行為,評審專家未依法獨立評審、收受賄賂等7條違法違規行為,逐一設定了裁量階次、細化了違法情節、明確了處罰標準,為政府采購當事人提供了相對穩定的行為預期,也為財政部門公平公正精準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提供了遵循和依據,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基準》的設定均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等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切實做到于法于規有據。同時,《基準》堅持綜合裁量,充分體現了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全面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避免出現重責輕罰、輕責重罰、過罰不當等畸輕畸重處罰。
《基準》還結合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充分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如采購預算金額、虛假材料份數、采購項目數量、不正當利益金額、違法次數、中標與否、采購合同是否履行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適用條件的設置和具體處罰標準體現違法行為性質與危害后果,確保過罰相當。同時,對影響和破壞市場秩序、危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堅持從嚴執法。如對弄虛作假、惡意串通、設置壁壘、屢教不改、屢罰屢犯等行為,堅持從嚴從重處罰,形成高壓震懾,提升執法效能。
(津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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