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規范和優化政采保證金管理
2022年01月28日 09:2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福建省財政廳日前印發通知,對政府采購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條件、方式、規則等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在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保證金管理,提升保證金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福建省財政廳在這份《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強調,保證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依據法律法規,自行選擇是否收取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但不得收取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對于繳納方式,供應商可自主選擇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或電子保函形式。
關于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具體規則,《通知》明確,政府采購項目要求供應商提交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保證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以及退還的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等。其中,采購文件未要求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將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采購合同的條件。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收取和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應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對保證金收取、退還和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約定。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根據采購標的特點、風險控制管理需要、履約和付款進度安排等,在法定保證金收取上限范圍內確定。
在保證金退還方面,《通知》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設置明顯超出供應商合同義務的履約保證金退還條件和期限。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合同義務履行完畢,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對于因故延期的項目,周期較長時應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并相應調整重新提交保證金的時間。對于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和采購文件規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確認相關情形,并按照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等規定上繳采購人同級國庫,不得擅自扣留、退還。
《通知》還對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保證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兩個要求:一是健全保證金管理機制,將保證金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明確內部分工和崗位職責,建立保證金管理臺賬,定期核對清理,按照規定妥善保管與退還保證金;二是優化保證金過程管理,提高保證金管理過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范保證金挪用、損失和保證金繳交信息泄露等風險。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借助銀行等機構的專業優勢,實現保證金的專項保管、自動校驗、信息保密、自動退還等功能。
此外,《通知》強調,對于違規收取或未及時退還的保證金,采購人、代理機構要在2022年1月31日前進行清理清退,或按規定上繳采購人同級國庫。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合規性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違規行為的典型案例要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進行曝光。同時,加強信息化支撐,升級改造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建設電子保函服務平臺,完善保證金提交和退回情況查詢、在線發起退回申請、合同簽訂提示等功能,切實保障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保證金管理的自動化和便利性。(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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