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
2020年01月03日 08:4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青島市財政局要求,對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至2019年6月30日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分類匯總,對未退的保證金應按照應退未退、未到退還期限、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等情況,分別登記造冊,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對其中應退未退的,應當于2019年8月30日前依法退還相關供應商。此外,對2019年7月1日以后收取尚未退還的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也應單獨登記造冊,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做好自查清退工作。
據悉,自2019年9月以來,該市對政府采購活動中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情況進行了全面摸排、梳理、核實和匯總,并對未及時清退的進行了全面清理和清退,清退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共計3231萬元。其中。清退投標保證金涉及供應商1238家(次)金額共計2912萬元,清退履約保證金涉及16個項目金額共計319萬元。此外,還對已到期正在辦理退還等手續的保證金1557萬元進行了督促并責令相關當事人依法依規及時清退。通過這次清理不僅規范了政府采購活動中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收取和清退管理,還極大地減輕了供應商的負擔,優化了營商環境。
據了解,下一步,青島市財政局將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的文件規定,對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實施常態化管理,進一步落實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要求在全市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朱士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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