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提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六項重點改革任務
2019年12月20日 08:4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打印】
記者從重慶市政府采購網獲悉,為促進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了“《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14號)。
《意見》指出,本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中央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按照統一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臺交易、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管理、加強監管協同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及執法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
《意見》還表明,本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工作的目標是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設,建成投用標準統一、終端覆蓋市和區縣兩級的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實現交易質量、效益和效率明顯提升,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問題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監管。
另外,《意見》還公布了六項重點改革任務:一是統一監管體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能,建立統一的交易監管體制,著力解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能分散問題;二是統一制度規則。以強化法人主體責任為重點,以合同管理為核心,進一步織密制度籠子,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制度的作用;三是統一平臺交易。依托市、區縣交易中心拓展進場交易范圍,促進交易更加公平高效;統一平臺交易。依托市、區縣交易中心拓展進場交易范圍,促進交易更加公平高效;五是統一信息管理。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充分發揮大數據智能化等信息技術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優勢,著力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不充分問題;加強監管協同。以加強交易監管為重點,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監管格局,著力解決公共資源行業主管部門和交易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問題。
最后,《意見》提出了三項保障措施:一是加強宣傳培訓。要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廣泛凝聚共識,切實營造有利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及時開展政策解讀,組織業務培訓,周密安排部署,確保改革政策精準落實;二是研究落實措施。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及時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強化目標責任。堅持依法改革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則,妥善處理新舊制度銜接問題,確保工作蹄疾步穩;三是嚴格督促落實。市紀委監委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執紀問責。市委、市政府督查機構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以下為《意見》全文
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的需要,是加強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的需要,是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和推動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不斷規范,但仍存在監管職能分散、監管制度不完善、交易亂象頻現、事后監管缺位、交易中的腐敗現象多發等突出問題。為促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中央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按照統一監管體制、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臺交易、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管理、加強監管協同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及執法體制機制改革,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補齊短板,努力打造一流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系。
堅持市場化改革。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交易效益和效率提升。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落實陽光、規范、透明要求,保障市場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中權利平等和機會均等,維護公平正義,防止徇私舞弊。
堅持誠實守信。充分利用信用激勵和約束功能,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堅持集中統一監管。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局、交易中心“一委一局一中心”監管格局,推動交易監管職能相對集中統一,提高交易監管的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
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建設,建成投用標準統一、終端覆蓋市和區縣兩級的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促進公共資源交易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實現交易質量、效益和效率明顯提升,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問題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監管。
二、重點改革任務
(一)統一監管體制。
整合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能,建立統一的交易監管體制,著力解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能分散問題。
1.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以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主任,相關副市長為副主任,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國資等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2.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統一監管體制。堅持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政主管相結合、交易監管與行業管理相結合、交易監管與交易經辦相分離,切實強化交易監管部門對交易環節的監管,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合同履行的監管,加快形成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統一監管體制。
3.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全市一張網”目標,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自愿原則并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統一制度規則。
以強化法人主體責任為重點,以合同管理為核心,進一步織密制度籠子,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制度的作用。
1.建立法人主體責任制。重點建立健全項目法人、采購人、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主體責任制,明確權力與職責邊界,落實其交易前期工作責任,嚴格按程序辦理手續,嚴格按交易約定事項簽訂和執行合同,做到權責協調、行為規范、各司其職。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出讓人、受讓人、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交易平臺等各方主體的行為,實現責任到位、監管到位。同時,進一步嚴格落實項目業主和項目法人權責。
2.完善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合同的起草、談判、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等全過程管理。嚴格按交易結果簽訂合同,堅持風險共擔原則,強化雙向約束,嚴禁擅自變更和調整合同。項目法人、采購人、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應將合同及時報送所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完善對違約行為的處罰辦法,中標人、供應商、競得人、受讓方等執行合同不到位的,嚴格依照合同約定扣減相關費用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3.科學確定交易競價規則。工程施工招標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招標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綜合評估法。建立低價中標風險擔保制度和預警機制。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完善科學高效的競爭性采購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資產交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嚴格投資概算管理。嚴格概算編制,積極推行限額設計。健全概算審批、調整等管理制度,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突破經批準的概算。嚴格管理勘察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非正常原因引起超概算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切實將總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金額內。
5.規范重點項目跟蹤審計。切實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結算管理,在跟蹤審計后按進度付款。實行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統一支付。政府投資項目要及時開展竣工結算審計,不得拖延審計影響結算,切實保障合同資金及時兌付。
6.完善專家管理制度。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專家資源,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統一管理專家庫和專家。嚴格按規定開展專家抽取工作。積極推廣專家電子化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及時依法依紀處理違法違規評標評審行為。
7.統籌建立信用體系。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交易平臺,統一信用指標、采集標準,重點采集各方主體交易和履約信用信息,統籌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信用管理機制,以信用評價結果為基礎,規范信用評價、信用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紅名單、重點關注名單和黑名單制度,曝光失信企業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的不良行為,實現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建立信用“綠色通道”,對紅名單企業,可以在依法不招標項目中通過價格比選等競爭方式確定為承接方,在依法邀請招標項目中優先作為邀請對象,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適度減少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保證金,允許采用銀行保函方式擔保。
8.建立健全交易監督制度。加快構建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體系,制定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辦法和配套制度,及時按程序推動相關規章制度立、改、廢、釋。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監管,創新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權。建立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切實讓監管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三)統一平臺交易。
依托市、區縣交易中心拓展進場交易范圍,促進交易更加公平高效。
1.實行目錄管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定期清理、動態調整。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但不得縮小范圍。
2.堅持應進必進。凡是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中央在渝直屬單位和在渝中央企業公共資源交易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統一服務標準。
加強精準服務,構建完善的交易服務標準體系,在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行全市統一服務標準,促進交易服務和交易文件的標準化。
1.制定交易服務標準。明確交易中心應當提供的服務項目、范圍、內容和方式,推進服務事項、數據、流程標準化。開展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規范建設,實現標準統一、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
2.加強交易服務管理。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標準規范的宣傳培訓、應用推廣和貫徹實施,總結推廣交易服務經驗做法和應用案例,定期對標準規范進行應用評估和修訂完善,以標準化促進平臺建設一體化、交易服務規范化。
3.推行交易文件標準化。編制并督促推行、使用覆蓋不同交易對象、多種合同類型、不同項目規模的標準招標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
(五)統一信息管理。
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充分發揮大數據智能化等信息技術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優勢,著力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不充分問題。
1.推進電子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督系統。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庫,完善電子商務認證授權機構(CA)證書互認標準,推動CA證書全市互認。發揮電子服務系統樞紐作用,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電子化。切實推行電子檔案、技術規范,確保信息安全,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采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測分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斷提高信息服務和交易監管的智能化和精準化水平。
2.促進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成規則統一、終端覆蓋市和區縣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向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信息服務。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與投資項目在線服務監管平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之間的信息共享共用機制,實現交易、服務、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有效整合。制定信息公開目錄,細化公開事項、內容、時限、方式、責任主體、監督渠道,促進信息公開。
(六)加強監管協同。
以加強交易監管為重點,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監管格局,著力解決公共資源行業主管部門和交易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問題。
1.強化統籌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研判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切實加強統籌指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落實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組織擬訂公共資源交易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提供標準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服務,負責對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技術指導。
2.強化分工協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資產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實施集中統一監管,按照法定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直接監管。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照法定職責分別負責對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實施行業監管,市國資委按照法定職責負責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實施出資人監管。市經濟信息、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國資、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別負責相應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健全交易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3.強化投訴處理。健全投訴制度,規范投訴受理程序,構建公平的公共資源交易維權渠道。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處理程序,依法妥善解決公共資源交易投訴事項。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及時公開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4.強化執法檢查。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依法依規嚴處重罰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職守、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宣傳培訓。要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廣泛凝聚共識,切實營造有利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及時開展政策解讀,組織業務培訓,周密安排部署,確保改革政策精準落實。
(二)研究落實措施。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及時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強化目標責任。堅持依法改革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則,妥善處理新舊制度銜接問題,確保工作蹄疾步穩。
(三)嚴格督促落實。市紀委監委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執紀問責。市委、市政府督查機構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各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參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1.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重慶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4.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5.重慶市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6.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7.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方法暫行辦法
8.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綠色通道管理暫行辦法
9.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10.重慶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暫行辦法
11.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
12.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
13.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目錄
1.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4)
2.重慶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32)
3.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47)
4.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68)
5.重慶市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91)
6.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暫行辦法………(100)
7.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方法暫行辦法…………………(115)
8.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綠色通道管理暫行辦法…(118)
9.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暫行辦法………(120)
10.重慶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暫行辦法……(141)
11.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
管理暫行辦法……………………………………………(144)
12.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153)
13.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163)
附件1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分級監督管理。
市級審批、核準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含本市上報國家審批、核準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受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審批、核準、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兩江新區管委會、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受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區縣審批、核準、備案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進入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標人征求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意見后也可以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區縣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受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并指導區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促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化、標準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督系統(以下簡稱監督系統),實現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全程電子化。
第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服務系統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庫,采集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市場主體相關信息,各市場主體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明確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招標并對結果負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編制招標方案。招標方案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其招標方案應當由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審批、核準報告或者備案時一并報送,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辦理。
項目單位變更招標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依法重新辦理。其中,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變更招標方式應當經市政府同意。
第九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市政府確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重點項目。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意見,再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部門在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項目時進行確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項目,屬于應當審核招標方案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項目,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具備承包能力,或者通過招標采購的貨物需要補充追加,原中標人具備供貨能力,且追加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10%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應當取得對應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同級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進行確認。其中,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的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由國安部門認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由保密部門認定,是否涉及搶險救災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的項目,由扶貧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項所列情形的項目,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托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招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且招標人近3年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為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制定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牽頭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含資格預審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無標底招標并設置最高限價。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批的項目投資概算;不需審批概算的項目,最高限價不得超過依法審定的項目預算。
(二)采取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的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招標人編制最高限價,應當依據行業定額及編制規則,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報審最高限價。
第十五條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應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其他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評標方法的具體實施規定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持以下材料,向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招標文件備案:
(一)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招標備案表;
(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商執照或統一信用代碼登記證照復印件,委托代理招標合同復印件;
(四)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原件及電子件。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文件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果備案前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資料。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運用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前款所列材料應當采用數據電文形式提供。
完成備案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備案后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網免費發布;國家另有規定的,還應當同時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也可以在行業主管部門網站、交易中心網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時發布。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應當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蓋章。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持經備案的招標文件(采用資格預審的,還應提供資格預審文件)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登記。
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為招標項目進場交易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應將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服務規范、收費標準以及服務過程中相關信息的產權歸屬、保密責任、存檔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
對交易登記、交易日程預訂及調整等服務事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辦理。
第二十條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遺答疑、中標候選人等加載至服務系統。
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遺答疑、評標結果等,應當標準化、格式化,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V2.0)》(發改辦法規〔2018〕1156號)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開招標項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遺答疑等招標信息,通過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招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代收代管服務的,應當按照招標人書面通知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得擅自滯留。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保證金賬戶開設銀行,對具備保證金結算條件的銀行,不得在準入、運行中實行差別對待。保證金代收代管對象的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屬保密信息,承辦銀行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查閱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或者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提供便利。
投標截止時間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下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補遺答疑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聯系方式、PC代碼、IP地址、投標文件制作軟件編碼、造價軟件編碼、投標保證金繳納人信息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如實記錄招標投標過程數據信息,以及記錄每一個操作環節的時間、網絡地址和工作人員,確保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服務系統應當記錄相關交換數據信息的來源、時間并進行電子歸檔備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和監督活動的數據電文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參與交易競爭。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交易系統應當允許潛在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并且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交易系統的要求編制并加密投標文件。
第二十七條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投標人應當通過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交易系統遞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傳輸遞交,并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
第二十九條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交易系統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除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標文件。
第三十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開標時間應當與投標截止時間一致。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方式在交易系統公開進行,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未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投標人不參加開標的,不影響開標結果。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線或者到場監督。
第三十二條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開標時,交易系統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交易系統應當生成開標記錄。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直接損失限于投標人參與投標所直接支付的相關費用)。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建立評標專家選拔、培訓、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立即開展評標工作。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的評標標準、方法、細則,不得干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登陸交易系統進行評標。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線進行。評標中,評標委員會成員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澄清或者說明的,應當通過交易系統交換數據電文。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和專家成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對其身份保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持有招標人的授權委托書,且具有與評標工作相應的知識水平;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且不得超過2人。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招標人不得派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由專家成員替換。
第三十五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獨立完成,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評標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需進入評標室進行服務工作的,應經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人員同意并陪同,服務工作完成后應立即退出評標室。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人員認為評標現場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進入評標室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交易系統向招標人提交數據電文形式的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表決;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按照簡單多數原則宣布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公示中標候選人,其中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無投訴,或者異議、投訴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應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交易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前提交。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合同。
第三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個工作日內抄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向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招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退還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前款規定對有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情形的投標人例外。
第四十條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解密、開啟、評審、發出結果通知書等,適用本辦法關于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應當通過監督系統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資料存檔備查。
招標投標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標人資料可只保留中標候選人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存檔備查的資料。資料達到保存期限需要銷毀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名稱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以上信息,并公布異議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項目資金撥付等文件;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及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相關服務。行政監督部門在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下一環節,并認真核查、依法處置、及時答復。異議及答復均應當通過服務系統提供。
投訴的提出及處理應當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評標專家,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對前款所列單位、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理,并將行政處理結果抄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承包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將行政處理結果抄送同級行政監督部門。
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活動中,對異議處置不力造成投訴,且投訴情況屬實,異議處置人有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處罰標準,被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的,應將有關情況通報至其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實施的監督、監察。
紀檢監察機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除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并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管理辦法,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信用管理機制,規范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應用,實現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招標投標信用信息應當包括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管過程中形成的信用記錄,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在合同履行監管過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行政監督部門,包括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區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具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職能的部門。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指經濟信息、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林業等部門。
第五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某些環節需要同時使用紙質文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當紙質文件與數據電文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特別約定外,以數據電文為準。
第五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條件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重慶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改革,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在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行為,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供應商等。
第三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物有所值、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條按照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公平公正、權責明晰、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交易監督管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法定監管工作;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的集中統一監管部門,對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依法執行簡易采購程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通過重慶市政府采購云平臺實施網上交易。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六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三)組織實施政府采購計劃;
(四)提出政府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確認采購文件;
(五)按照規定程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行驗收、結算、付款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統計和檔案管理;
(八)處理政府采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協助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九)按規定對存在利害關系的事項實行回避;
(十)向財政部門報告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切實履行主體職責,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二)依據采購人的委托,在委托協議約定的業務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采購,并協助采購人完成采購項目驗收;
(四)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五)處理采購人委托范圍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詢問與質疑,協助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六)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
(七)按規定對存在利害關系的事項實行回避;
(八)向財政部門報告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財物,不得收取合同約定代理費之外的費用,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政府采購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二)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購項目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記錄交易過程、維護交易秩序;
(三)交易場所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保留有關證據,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三)協助處理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
(四)按規定對存在利害關系的事項實行回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應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審專家不得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十三條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一)認為采購人員、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二)如實提供采購相關資料參與競爭,按照規定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配合采購項目驗收;
(三)有權就政府采購項目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
(四)接受有關質疑、投訴的調查取證;
(五)履行社會責任,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供應商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供應商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厲行節約,根據本單位實際履職需要和經濟承受能力,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經過充分市場調研,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范圍、超標準設定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結合采購項目具體特點,依法、科學、合理選擇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財政部門批準前,應當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會商取得一致意見。
第十八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應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采購人應提供詳細采購需求,并協助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完成采購文件編制并提交采購人確認。
第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第二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從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應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應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組織供應商澄清;應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應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響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并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根據采購人委托協議規定直接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起草并簽署評審報告;應協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協助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評審委員會應在項目采購失敗時,出具采購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
第四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雙方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作實質性修改。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合同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不得人為設置障礙或無故拖延付款。
第五章政府采購檔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進行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可以由采購人委托實施該項目的集中采購代理機構保存。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文件如有副本,采購人可以委托實施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保存副本。
第三十一條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單一來源協商文件、投標文件、響應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上述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三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采購人因合并而終止的,應當將檔案移交合并后的單位保存;因其他原因而終止且無對應承接機構的,應當將檔案移交財政部門。
第六章政府采購質疑、投訴
第三十三條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三十六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三十七條投訴人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
1.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4.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
1.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2.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4.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第七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三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做到發布及時、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不得縮短法定的公告時間。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上發布公告。在不同媒體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重慶市政府采購網發布的信息為準。重慶市政府采購網應與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建立采購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信息包括:
(一)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二)監管處罰信息,包括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信息,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政府采購監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度;
(二)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三)對采購人制定的政府采購計劃、編制的采購文件、提出的采購方式變更、作出的質疑答復等政府采購活動執行過程實施監管,并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四)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
(五)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六)處理政府采購項目投訴事項、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制定政府采購監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度;
(二)參與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
(三)同步共享采購人制定的政府采購計劃、編制的采購文件、提出的采購方式變更、作出的質疑答復等政府采購活動等信息;
(四)對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紀檢監察、審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十四條綜合運用信息系統控制、大數據分析、信用評價、監督檢查、信息公開等多種管理方式加強政府采購監管,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效。
第四十五條逐步建立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分類開展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信用評價。健全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重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失信市場主體參與政府采購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市場禁入。
第四十六條大力推進與互聯網深度融合,加快建設我市政府采購云平臺,提高交易便捷度和公開透明度,強化大數據分析,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提供支撐。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要求的招標限額標準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3
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
拍賣掛牌出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監督管理,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3〕19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履行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法定監管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相關規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計劃;
(三)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方案的編制及審核等事項;
(四)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的全程監管;
(五)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后出讓合同簽訂及價款(出讓收益)征收、履約監管等工作;
(六)接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相關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宣傳推介工作;
(八)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數據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的集中統一監管職責,對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監督。具體包括:
(一)統籌指導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監管工作;
(二)參與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相關規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同步共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出讓方案、出讓文件、出讓公告和出讓過程中的調整、中止、恢復、終止文件以及出讓結果等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供交易標準化服務,接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期環節
第一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條 主城區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并組織財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等集體會審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由區縣政府批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包括擬出讓宗地的具體位置、四至范圍、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價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設時間等。
第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市場調控需要和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綜合效益相統一的目標,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從資質、資金、業績等方面合理設置擬出讓宗地的競買人資格條件,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第六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提出擬出讓宗地在產業類別、投資強度、產出效益、項目建設、功能實現、運營管理、節能環保等經濟、社會、環境各要素的特殊要求,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列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
第七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經政府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移交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二節礦業權
第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保要求、市場供需形勢,編制礦業權出讓計劃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技術單位依據礦業權出讓計劃,編制礦業權出讓前期技術報告和出讓方案。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定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按照礦業權出讓權限,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向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移交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第三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環節
第一節發布出讓公告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出讓文件,在要求時限內,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及市主流媒體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并同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公告數據。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同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通過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門戶網站發布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發布。
第十二條 公告期間,出讓公告內容需要作出調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將調整內容的補充公告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補充公告、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并同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補充公告信息。
第十三條 公告期間,出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需要中止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暫停公告、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并同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暫停公告信息。
第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恢復出讓及時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恢復公告、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并同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恢復公告信息。
第十五條 公告期間,出現重大變化需要終止出讓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終止公告、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并同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終止公告信息。
第十六條 涉及公告調整或終止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對申請人予以補償,申請人交納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節接受申請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根據申請人類型,持相應文件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競投、競買申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接受申請人遞交的競買申請。
申請人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投標、競買申請前,應按照出讓公告和競買須知要求交納投標、競買保證金至投標、競買保證金賬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認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后,應向申請人開具保證金交納憑證。
第十八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投標、競買資金審查制度。
申請人應就購地資金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符合競買要求的書面信用承諾。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定的禁止參與競買的市場主體名單、競買文件要求審查競買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出讓公告對投標、競買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需要開展資金、資格審查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確定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時間時應預留充分的資金和資格條件審查時間。
第二十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確認申請人的投標或競買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書面通知不予受理申請:
(一)申請人屬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定的禁止參與競買的市場主體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或不符合競買文件規定的;
(三)申請人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申請人競買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招標拍賣掛牌文件及礦業權出讓具體情況等相關問題提出疑問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解釋答疑。申請人提出現場踏勘要求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申請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節招標出讓
第二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明確為招標出讓的,公告期滿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出讓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及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投標活動采用現場形式,由招標主持人主持進行。
(一)投標開始前,招標主持人應當在投標現場當眾檢查標箱情況后加封;
(二)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將投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投標地點。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登記后,將投標書投入標箱;
(三)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可以郵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并登記后投入標箱;
(四)投標人投標后,不可撤回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將補充文件送達至投標地點。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采用現場形式,由招標主持人主持進行。開標過程應當記錄。
開標時,招標主持人邀請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拆封開啟標箱。
標箱開啟后,招標主持人應當組織逐一檢查標箱內的投標文件,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小組成員從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鑒,也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三)投標文件不齊備、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四)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2個或2個以上報價的;
(五)委托投標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分,并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
評標小組應當根據評標結果,按照綜合評分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但中標候選人報價低于底價或標底者除外。同時有2個或2個以上投標人的綜合評分相同的,按報價高低排名;報價也相同的,應按拍賣規則通過現場競價確定排名順序。所有投標文件報價均低于底價的或者評標小組認為所有投標文件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活動終止。
第二十九條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中標人。有2個或2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報價的,可以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再行報價,或者采取現場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
按照綜合評分高低確定中標人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評標小組確定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結果函告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中標人后,1個工作日內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步抄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節拍賣和掛牌出讓
第三十條 出讓公告期滿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競買人數量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或以掛牌方式出讓。
競買人為2家及以上的,應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競買人為1家的,應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
第三十一條 確定以拍賣方式出讓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拍賣活動。拍賣活動應確定拍賣主持人。拍賣過程應當制作拍賣筆錄,并錄音錄像。
第三十二條 拍賣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會開始;
(二)拍賣主持人宣布競買人到場情況;設有底價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現場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啟密封件;
(三)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標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建設時間、礦種、資源儲量、擬出讓年限、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簡要情況;
(四)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則,以及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的拍賣宗地或標的礦業權的起叫價、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并明確提示是否設有底價;
(五)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宣布競價開始;
(六)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七)拍賣主持人確認該競買人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八)拍賣主持人連續3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人再應價或出價,且該價格不低于底價的,拍賣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最高應價或報價低于底價的,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終止;拍賣主持人第3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與落槌的時間間隔應不少于5秒鐘。
第三十三條 確定為掛牌方式出讓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通知競買人在1個工作日內提交掛牌競買報價單報價。
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未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的;
(二)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
(三)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
(四)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
(五)報價不符合出讓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在規定期限內,競買人提交的掛牌競買報價單報價符合出讓文件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確定競買人為競得人。
第五節成交確認及后續工作
第三十五條 招標出讓確定中標人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
拍賣或掛牌出讓確定競得人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競得人拒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中標人拒不簽收《中標通知書》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應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出讓文件示范格式填寫,包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得人(中標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成交后1個工作日內將《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抄送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并在成交后3個工作日內將交易資料原件移交給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電子掃描件報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資料包括公告文件、申請人投標申請材料、競買報名材料、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有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 出讓成交后,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轉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或礦業權出讓收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將投標或競買保證金轉入財政非稅收入專戶。
第三十九條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成交確認后1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中標人或競得人提出申請,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同意,可以退還保證金: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已經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了礦業權出讓收益或使用費的;
(二)因不可抗力、國家或我市政策調整、礦業權登記法定前置要件不能獲得相應主管部門批準等非中標人或競得人自身原因,不能申辦礦業權的。
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四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后期環節
第一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中標、競得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約定受讓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價款數額、價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設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以及競買須知中明確的受讓人在產業類別、投資強度、產出效益、項目建設、功能實現、運營管理、節能環保等方面的特殊義務要求。
第四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公布出讓結果應包括土地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土地級別、容積率、出讓年限、供地方式、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受讓人征繳剩余土地價款,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因受讓人原因未按期繳款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追究受讓人責任。
第四十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四十六條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宗地出讓過程中的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并按規定歸檔。
第二節 礦業權
第四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并同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傳送公示數據。
公布出讓結果應當包括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注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競得礦業權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提交申請登記的有效期限,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載明的礦業權申請登記有效期限內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交申請。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載明的期限內,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
中標人、競得人不按約定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放棄中標、競得礦業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出讓手續全部辦結后,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出讓前期、交易及后期各環節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整理,并按規定歸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加強對地形圖等涉密文件、信息的管理。出讓交易活動結束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申請人信息、底價(標底)、評標小組專家成員名單等出讓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十二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各自職責職能,建立市場主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定期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市場主體名單抄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查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依據。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納入市場主體誠信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對失信市場主體參與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市場禁入。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時將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的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線索報送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五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實施監督管理中,有權查閱、復制公共資源交易環節業務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可以指派人員監督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過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各方主體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五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交易流程實施全程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告發布、出讓文件發放是否及時、規范;
(二)是否嚴格按照出讓文件的要求受理投標、競買人申請;
(三)投標、競買人申請資料、資格審查、購地資金審查、資格確認是否及時、規范、保密;
(四)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是否公開、公正、公平;
(五)《成交確認書》簽訂是否及時、規范;
(六)出讓結果發布是否及時、規范;
(七)辦理收取、退還、劃轉投標、競買保證金手續是否及時、規范;
(八)其他交易有關事項。
第五十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受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過程中的異議、投訴、舉報、糾紛等,牽頭組織調查、協調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過程中出現交易規則等重大問題或爭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報告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組織調查并研究處理。
第五十七條 市場競爭主體或者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異議或投訴、舉報。
異議、投訴、舉報均實行實名制。市場競爭主體或社會公眾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認中標、競得結果無效: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規定審核競買人資格,競得人屬于國家和我市規定應列為禁止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礦業權競買的;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公告內容及簽訂的文件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文件內容不符的;
(三)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接受其他主體委托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的;
(四)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五)中標人、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六)中標人拒不簽收《中標通知書》或競得人拒不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七)中標人、競得人逾期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或者逾期申請礦業權登記的;
(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中標人、競得人在交易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為無效的其他情形。
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責任導致交易無效的,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中標人、競得人責任導致交易無效的,沒收交易保證金;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網上交易規則,并對網上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全市統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電子系統,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并將電子系統提供給區縣使用。
第六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開放招標拍賣掛牌網上交易系統相關數據端口,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系統實時對接共享數據。
第六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對外提供出讓交易臺賬統計數據;
(二)對外發表、發布土地房地產市場或礦業權市場形勢及運行情況等內容;
(三)對外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或礦業權交易檔案資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信息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4
重慶市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應遵從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出租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出租)。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六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交易標的不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可選擇當地省級國資監管機構公布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第九條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經重慶市政府批準設立、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選擇確定的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組織相關國有資產交易活動,并出具國有資產交易憑證。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制定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確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企業產權轉讓
第十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個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十二條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三條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以下情形可不進行專項審計,但應取得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一)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同一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產權轉讓,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
(三)轉讓持股20%及以下參股企業產權的。
第十五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六條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
第十九條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
第二十條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變更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第二十五條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產權轉讓導致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產權轉讓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交易價款應當以人民幣計價,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貨幣進行結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結算的,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一條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足額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受讓方需提供擔保的,應在交易憑證出具前完善相關擔保手續。
第三十四條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之間因實施重組整合,調整國有資本布局結構,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
(三)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四)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轉讓企業產權,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第三十五條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
(一)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二)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第三十六條批準或決定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產權轉讓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產權轉讓方案,主要包括: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后續工作方案。
(三)轉讓標的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四)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
(五)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產權的,還應當提交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的必要性以及受讓方情況、受讓方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產權轉讓協議。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七條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章企業增資
第三十八條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增資企業為多個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四十條企業增資應當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增資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四十二條企業增資在完成決策批準程序后,應當由增資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一)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四)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第四十三條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目前的股權結構;
(三)企業增資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近3年企業審計報告中的主要財務指標;
(五)企業擬募集資金金額和增資后的企業股權結構;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資方的遴選方式;
(九)增資終止的條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企業增資涉及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以及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產權交易機構接受增資企業的委托提供項目推介服務,負責意向投資方的登記工作,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資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通過資格審查的意向投資方數量較多時,可以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統一接收意向投資方的投標和報價文件,協助企業開展投資方遴選有關工作。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
第四十七條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
第四十八條增資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結果,公告內容包括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五十條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第五十一條批準或決定企業增資行為時,應當審核下列文件:
(一)增資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增資方案,主要包括:增資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增資行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增資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及債權、債務等處理情況,未來股權調整退出條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企業增資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企業增資涉及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后續工作方案。
(三)增資企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核準或備案文件。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可以僅提供企業審計報告。
(四)增資企業的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證(《企業產權登記表》)。
(五)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
(六)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還應當提交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分析、投資方情況、增資協議。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十二條企業增資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章企業資產轉讓
第五十三條企業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公開進行。其中土地使用權、房產、知識產權和賬面凈值(或評估價值)100萬元以上的生產設備、債權、在建工程等重大資產轉讓,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第五十四條企業轉讓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交易,不得定向協議轉讓,不得暗箱操作。一次性轉讓賬面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報廢固定資產,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六條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五十八條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足額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五十九條企業資產轉讓完成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后,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的項目,產權交易機構在審查有權單位的批準文件、交易合同和付款憑證后出具交易憑證。
第五章企業資產出租
第六十條 企業資產出租是指企業作為出租方,將自身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廣告位、設施設備等重大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為。下列情形除外:
(一)專業租賃公司對外從事租賃經營業務的行為;
(二)租賃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租賃行為;
(三)企業舉辦的專業市場或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對外招租的行為;
(四)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行為;
(五)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行為;
(六)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招商引資需要確定的資產出租行為;
(七)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六十一條企業資產出租應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并組織開展資產評估或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對租賃資產進行估價或詢價,以資產評估或估價、詢價結果為參考確定招租底價,對外公開招租。
第六十二條單宗資產招租底價每年在1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出租,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出租,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出租或出租給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的,由出租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出租。
第六十三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出租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資產出租期限一次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應超過10年。出租期限超過10年以上的資產出租項目,出租方應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決策。
第六十五條企業資產出租期滿后,應按規定重新招租。招租底價可通過資產評估、估價或詢價等方式確定,也可以租賃合同到期前的租金為基礎,參照市場行情確定。
原承租方申請繼續租賃的,應在公開招租時參與競租。因情況特殊確有必要的,經與出租方協商一致,同等條件下可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的相關信息應在招租信息公告中進行披露。
第六十六條企業資產出租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企業資產出租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本辦法關于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的,出租方應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決策。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規范;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與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共享信息;
(五)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十八條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同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進行監管。
第六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的集中統一監管部門,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和管理的制度規范;
(二)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發布、交易條件設置、交易履約、交易結算情況、交易憑證出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與國資監管機構共享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
(四)對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開展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環節的監管工作進行監督;
(五)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十條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建立對產權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產權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增資企業或出租方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七十二條 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四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七十六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七十八條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九條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第八十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附件5
重慶市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招標代理市場秩序,提升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托承擔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承擔所監督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管理。
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產生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相關信息及時匯總至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統一發布和綜合管理。
第五條重慶市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引導代理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備獨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
(四)擁有不少于15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規定的從業范圍內獨立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二)按合同約定獲得與招標代理工作內容相匹配的經濟報酬;
(三)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招標代理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機構、本人名義承攬業務;
(六)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七)協助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網(以下簡稱監督網)統一建立代理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并對納入管理系統的代理機構實施動態管理。代理機構按照自愿原則申請納入管理系統并接受管理。
第十條代理機構申請納入管理系統,應當在線填報和上傳以下信息,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表;
(二)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掃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外地企業在渝分支機構(如有)主要負責人及所有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的有效居民身份證掃描件;
(四)公司章程和營業場所不動產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掃描件;
(五)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六)信息真實性和誠信守法承諾書。
第十一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確認手續,通過監督網及時向社會公開。信息確認通過的代理機構根據確認結果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CA數字證書。
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更新信息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代理機構注銷前,應當向委托其承擔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人移交檔案,并自注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辦理信息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通過管理系統在線填報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代理業績,逾期不填報的視為自動退出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管理系統中擇優確定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對管理系統中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記分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處理)時,須在出具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中同時載明記分(記分標準見附件)處理結果和記分起始、失效時間,并按照“誰處罰誰錄入”原則實時錄入管理系統。
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分管理以扣分方式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每項記分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到期后管理系統自動清除該項記分,該項記分不再累計。
第十六條納入管理系統管理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分結果應用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選取的招標代理機構中不得有扣分累計記分達6分之日起未滿6個月、扣分累計記分達9分之日起未滿12個月、扣分累計記分達12分之日起未滿24個月的從業人員。
(二)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至24分的,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至12分的,自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達24分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達12分之日起,該代理機構12個月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參照下列標準,根據被納入管理系統管理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分情況,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
(一)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至12分的,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至6分的,自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達12分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達6分之日起,只能承擔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二)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至18分的,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至9分的,自全部從業人員所有扣分累計達18分或者代理機構扣分累計達9分之日起,只能承擔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部門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5之附件: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5之附件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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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
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三條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遵循統一建庫、隨機抽取、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市級部門不得另行組建評標專家庫。
第五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標專家的選拔、培訓、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審批、核準、備案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可以在其設立的評標專家庫抽取。
第二章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
第七條綜合評標專家庫應當跨行業、跨地區組建,為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滿足全市招標投標活動的需要。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業按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發改法規〔2018〕316號)進行設置。
第八條按就近服務原則,申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評標服務的專家(以下稱市級和主城專家),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審核入庫,其專家信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管理。申請進入其他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評標服務的專家(以下稱其他區縣專家),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委托專家所在區縣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入庫,其專家信息由所在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管理。
第九條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抽取市級和主城專家;在其他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抽取該區縣和臨近區域的評標專家。
逐步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促進評標專家資源在全市范圍內共享共用。
第十條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記錄并公示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一條建立評標專家培訓制度。培訓包括入庫培訓、網絡培訓和專題培訓。
入庫培訓針對新入庫評標專家開展,并包含考試;市級和主城專家的入庫培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開展,其他區縣專家的入庫培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委托該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開展。網絡培訓通過網絡開展,針對所有評標專家,評標專家通過網絡培訓考試系統隨時了解學習招標投標業務知識,并按要求參加網絡考試;網絡培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統一組織開展。專題培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綜合評標專家庫具備數據管理、專家抽取和運行監控的功能,設置數據管理端、專家抽取端和運行監控端3個端口,實行三端分離管理。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數據管理端負責評標專家數據的管理,專家抽取端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抽取評標專家提供服務,運行監控端負責對數據管理端和專家抽取端的行為進行監控,形成記錄。
第十三條綜合評標專家庫設置網上申報、自助查詢、網絡培訓考試等輔助系統,不斷提高對評標專家的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營維護單位要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可以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綜合評標專家庫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非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任何數據。
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職責分工、人員輪崗等工作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可以對上述單位的保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綜合評標專家庫根據需要不定期征集評標專家,征集通知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網、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開發布。
第十七條申請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德良好,作風正派,能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下;
(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評標專家資格按以下步驟進行申請:
(一)網上申請。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網填寫《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該表格在征集通知中明確),并且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的電子文檔。
(二)單位同意。申請人打印《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紙質件,交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并且加蓋單位公章或者人事部門章。已退休的申請人由退休前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并且蓋章。
(三)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將蓋章后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第十九條市、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結果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匯總后,申請人可以在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網查詢本人的審核結果。通過審核的評標專家應當參加入庫培訓,通過培訓考試后取得統一制發的“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證”(以下簡稱專家證)。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按規定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地評標;
(二)保持個人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依法應當回避的主動提出回避;
(三)參加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接受、協助、配合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及時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近3年在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工作過的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投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調整專業或者服務區域的,應當在綜合評標專家庫征集專家時,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程序進行申請。
評標專家調整個人信息、補辦專家證或者自愿申請退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攜帶相關證件和佐證材料到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年滿70周歲;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三)自愿申請退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設置專家抽取端,為進入本中心交易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第二十六條進入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產生。
擬抽取專業專家人數不足擬抽取人數2倍的,系統自動將抽取范圍擴大至上一級目錄的相關專業。
招標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多抽取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區域后,招標人再隨機抽取或者以到達先后順序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未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不得早于開標前3個小時抽取產生,確需提前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且提前時間不得超過評標前24小時。
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考慮路途所需時間,一般抽取時間與通知到達時間的間隔不少于90分鐘,補充抽取時間與通知到達時間的間隔不少于45分鐘。
第二十八條評標專家應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填寫《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1),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送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安排的抽取時間,到市、區縣交易中心的指定場所,提交經備案的《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抽取評標專家;
(三)評標專家通知到達時間后,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到專家抽取地點打印專家名單。專家名單上的專家信息僅限于姓名、專家證號和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且不補充抽取可能影響評標正常進行的(取消原抽取評標專家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的資格,不予補貼交通費);
(三)招標人代表需要由評標專家替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無相應專業,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直接確定的評標專家,應當接受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章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電話通知并且同意參加評標后,應當按時參加評標。
評標專家一段時間內無法參加評標的,可以在專家自助查詢系統中請假,請假期間不被抽取。
第三十二條評標專家應當按照通知要求,準時到達交易場所的指定區域,并遵守交易場所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從專業水平高、評標經驗豐富的評標專家中推舉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并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主持評標工作;
(二)熟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評標過程中,自主完成編制評標表格、計算匯總評分、撰寫評標報告和處理投標人澄清、說明、補正等直接影響評標結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評標專家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分別陳述意見;
(二)集體討論、協商;
(三)進行表決;
(四)按照簡單多數原則確定結果。
評標專家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評標報告。
第三十五條評標專家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推廣使用招標投標電子系統,逐步實現遠程網上評標,具體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另行制定。
參加遠程網上評標的專家,其權利和義務與現場評標的專家相同,接受本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六章評標專家的違規責任
第三十七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所監督項目的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和考核。
考核采用記分制。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根據《評標專家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見附件2)的規定記相應分值。評標專家1次評標違反多條規定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評標專家被記分后12個月,系統自動清除該項記分,該項記分不再累計。
第三十八條評標專家記分累計達到3分的,暫停評標3個月;累計達到6分的,暫停評標6個月;累計達到9分的,暫停評標12個月;累計達到12分的,調整出專家庫,其專家證同時作廢,不得再申請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九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評標專家作出記分處理的,應當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將處理決定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評標專家所在單位,并依法進行公開。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專家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發現評標專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評標專家不參加專題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暫停評標直至參加下一次專題培訓并合格。評標專家不參加網絡考試或網絡考試不合格的,暫停評標直至參加下一次網絡考試并合格。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9個行政區,并根據市政府相關規定相應調整。其他區縣,是指除主城區以外的區縣。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均包含資格預審對應環節。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的權利、義務和紀律要求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綜合評標專家庫的運營維護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履職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渝辦發〔2018〕22號)同時廢止。
附件6之附件:1.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
2.評標專家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6之附件1
3.jpg
附件7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評標方法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遏制圍標串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標方法分為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依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類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其中,技術復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應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報同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同意。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對該項目是否屬于技術復雜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進行論證。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三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其中標人應當是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其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四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中的資格、商務、技術、經濟等指標只進行符合性審查。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其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當多個投標人報價相等時的排序方法,排序方法以有利于合同履行為原則。
第五條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對各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可以設置商務、技術、經濟中的1種或者幾種。
商務評分應當是客觀性評分。技術評分一般不超過總分值的30%,且在計算平均分時應當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
第六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評標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將報價不高于最高限價的投標文件,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
(二)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審查合格的投標人中,報價最低的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報價次低的成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以此類推。
(三)如果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投標文件中未評出3名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應當繼續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符合性審查,直至評出3名中標候選人,或者審查完所有投標文件。
第七條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對于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應當按照先技術、后商務、最后報價的順序進行評分。
第八條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低價風險擔保,并明確擔保方式和扣減擔保金額的情形。擔保金額為最高限價的85%與中標價格差額的1—3倍,且最高不超過最高限價的85%。擔保方式可以采用現金、銀行保函等方式。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且中標價格低于最高限價85%的,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要求擬中標人提供擔保。擬中標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時提供的,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有權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不良行為直接記12分,納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相應懲戒。
第九條招標人、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文件承諾簽訂合同。合同簽定后,項目的勘察設計、實施內容、項目管理人員、合同總價等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中標人不履約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低價風險擔保金額和解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不良行為記分,并進行相應懲戒。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8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綠色通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采用綠色通道方式確定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綠色通道方式是指依法可以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自愿在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紅名單(以下簡稱紅名單)中,優先選取承包商或者邀請承包商參與競爭的方式。該承包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紅名單是指在全市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誠實、守信、優質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名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在招標投標信用體系中明確。
第四條按照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綠色通道方式確定承包商的項目,使用全市統一的紅名單。
第五條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法人可以采用直接確定、隨機抽取、競爭性比選、公開競價的方式在紅名單中確定承包商。
第六條依法可以邀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在紅名單中選擇至少3名投標人參與投標。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對是否采用綠色通道方式確定承包商、確定的過程和結果、合同履行管理負責。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9
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
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4部委《印發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18〕4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當事人(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評標專家。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進行不良行為信息量化管理,建立守信激勵對象名單、失信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條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工作,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具體負責所監督的招標投標當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所監督的招標投標當事人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向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報送信息。
經濟信息、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招標投標當事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招標投標信用平臺。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行為信息等。
第六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制定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目錄。相關信用信息及目錄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平臺(以下簡稱市公共信用平臺)管理。
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內容應包括信息名稱、當事人的姓名或者法定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類別、基礎數據項、提供單位、共享屬性、更新周期、查詢(使用)時效等。
第七條招標投標信用平臺的功能包括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歸集、量化記分結果發布、信息公開與查詢。招標投標信用平臺為市公共信用平臺的子平臺,與市公共信用平臺、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主要通過招標投標當事人自主填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推送、從市公共信用平臺抓取3個渠道進行歸集。
招標投標當事人在招標投標信用平臺自主填報、核實、完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并對所填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招標投標當事人應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完成信息更新。
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將產生的信用信息自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推送至招標信用平臺,主動在招標投標信用平臺上核實和完善。
第三章不良行為信息量化管理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制定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以下簡稱量化記分標準)。
市和區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按照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對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
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的認定依據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整改通知書;
(二)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行政部門記錄招標投標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失信行為的文書;
(四)有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的不良行為。
第十一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初始分為0分,根據情節輕重及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別記1—12分。
同一當事人有多個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的,分別記分。
特別嚴重不良行為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管理。
第十二條每條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記分周期滿后,該不良行為信息記錄及其量化記分信息轉入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后臺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記分和記分累計。
第十三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以下程序對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
(一)登記。對歸集的不良行為信息按量化記分標準,逐條記分登記并標注記分周期。
(二)核定。對記分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將要素完整、符合規則的信息核定為同意發布。
(三)發布。核定后的記分登記信息和累計記分結果信息通過招標投標信用平臺進行發布,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臺。
第四章紅名單管理
第十四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建立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稱紅名單),推動守信聯合激勵。
第十五條列入紅名單的招標投標當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自愿申請列入紅名單,并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二)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累計量化記分結果為0;
(三)招標投標當事人具有建設工程業績;
(四)招標投標當事人未被其他領域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第十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按以下程序認定紅名單: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提交自愿申請列入紅名單書面申請材料;
(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接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審核,并將其與市公共信用平臺中各領域認定的“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通過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和“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紅名單。
第十七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紅名單主體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規定簡化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行政辦理事項。除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的,允許其書面承諾規定期限內補充提供。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三)參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可減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并允許采用銀行保函的方式擔保。
(四)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滿足項目建設要求的前提下,項目法人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或者競爭性比選、公開比價、在備選承包商庫中隨機抽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發包方式擇優確定承包商。
(五)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工程發包中給予同等條件下優先等優待措施;在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六)鼓勵招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以招標文件約定等方式實施其他激勵。
第十八條紅名單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統一管理,依法依規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對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的紅名單主體,應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
第十九條列入紅名單的當事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自動退出紅名單。
(一)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累計達到或超過3分;
(二)被列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或重點關注對象名單;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建立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失信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稱黑名單),推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招標投標當事人有下列特別嚴重不良行為情形之一的,或者量化記分累計達到12分及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招標人。
1.采取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與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惡意串通;
3.在工程發包中索賄、受賄;
4.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為特定投標人謀取中標提供便利;
2.故意銷毀、隱匿所代理項目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資料;
3.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三)投標人。
1.以圍標、串標等任何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
2.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
3.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4.不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5.將中標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6.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
7.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四)評標專家。
1.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2.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3.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第二十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按以下程序認定黑名單:
(一)登記。歸集的不良行為信息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情形的,將當事人登記列入黑名單,標注黑名單有效期。
(二)公示。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通過招標投標信用平臺和“信用中國(重慶)”網站公示,公示期7天,并告之當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列入黑名單。
(三)發布。核定后的黑名單信息通過招標投標信用平臺進行發布,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平臺。
第二十三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黑名單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招標文件約定中限制其參與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及相關活動,有黑名單成員的聯合體投標受同樣限制;
(二)列入黑名單的評標專家實時退出重慶市綜合評標專家庫,其專家證同時作廢,不得再申請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不得選擇在黑名單有效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招標人,及時將其相關信息移交其管理部門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五)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黑名單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統一管理,依照國家發改委等24部門《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等規定,依法依規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對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的黑名單主體,應依法依規采取與其失信行為嚴重程度相適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黑名單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個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有效期內,相關當事人應參加信用培訓、作出信用承諾、提交信用報告。
第六章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建立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重點關注對象名單(以下簡稱重點關注名單),推動實施相應失信懲戒。
第二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未被列入黑名單,但其不良信用信息量化記分累計達到6分及以上;
(二)招標投標當事人退出黑名單后自動轉入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12個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當事人加大監管頻次,通過開展信用約談、媒體公告等方式對當事人發出警示。
對信用累計記分12分及以上未納入黑名單的,自達到12分之日起,有效期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招標文件約定中限制其參與本市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及相關活動;
(二)對評標專家停止評標1年;
(三)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12個月內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
(四)對招標人的相關責任人移送其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理;
(五)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重點關注名單中信用累計記分12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個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條招標投標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產生部門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提出書面異議:
(一)認為信用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或其他瑕疵;
(二)認為信用信息與認定文書的內容不一致;
(三)其他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
招標投標當事人對公示的不良行為、行政處罰(處理)、司法判決(裁決)不服,通過法定程序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處理)、司法判決(裁決)的,其相應的信用管理事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量化記分結果應用。異議成立的,不溯及已經完成的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招標投標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提出異議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注,并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二)屬于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市招標投標信用平臺或者市公共信用平臺轉交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辦理,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三)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應當自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招標投標當事人自主填報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或者從事違規活動的,一經查實,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將其記入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十三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及信用記分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關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信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附件9之附件:1.招標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2.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3.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4.評標專家不良行為信息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9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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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重慶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
發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市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限下項目)發包管理,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限下項目是指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范圍但未達到必須招標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上述范圍內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具體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不含)以下的。
達到必須進行招標范圍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不得肢解為限下項目規避招標。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限下項目發包活動。
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負責對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內限下項目發包活動實施監督并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條市、區縣投資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核準限下項目時,項目在區縣城區的,可以明確由區縣政府統一建立的政府公共投資集團作為項目法人;項目不在區縣城區的,可以明確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者區縣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管理人員要相對固定。
第五條具備條件的同類限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打捆公開招標。具備條件的限下項目施工,可以打捆公開招標。不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的,可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或者競爭性比選、公開比價、在備選承包商庫中隨機抽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發包方式擇優確定承包商。
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的限下項目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條招標人以批復的項目投資額(項目投資概算或者預算等)作為招標最高限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財政評審等方式強制要求招標人再報審最高限價,不得以招標文件會審、“招標報建”等形式延長備案時間和增加招標人義務、成本等。
第七條項目基本信息、發包信息、建設動態、資金使用信息等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媒體依法公開,并在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政務村務公開欄上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進度、質量、安全。區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項目的審計監督。
項目法人要主動向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通報項目情況,接受當地群眾監督。村(社區)要成立由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村民代表等組成的義務監督小組,加強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
第九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項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1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
認定查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
本辦法所稱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是指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內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政處理結果信息歸集到重慶市公共信用平臺。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經濟信息、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林業等部門。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嚴格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 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二)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三)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
(四)建設單位將1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六條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母子公司之間、兄弟公司之間將一方所承接的工程交由另一方的情形)或者個人實施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
(三)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1人及以上與相應承包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者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者名義,直接或者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承包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2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具體實施也未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第七條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單位的名義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從事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八條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七)勘察、設計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八)承包單位將投標文件中載明不能分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查處結果應當向重慶市工程交易監督網推送,同時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第十條 市、區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仲裁機構、審計機關、紀檢監察等部門轉交或者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建議或相關案件的線索或證據,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轉交或者移送機構,同時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第十一條 市、區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內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對建設單位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違法發包情形的處罰:
1.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2.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3.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4.認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5.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視為沒有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實行聯合懲戒。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行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認定有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六)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從業人員從事發包、轉包等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十二條 對于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訴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法工辦發〔2017〕223號)規定,從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信用檔案,并按照規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前款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的信息,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重慶市工程交易監督網推送,同時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承包單位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是指直接承接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單位;專業分包單位是指承接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專業工程的單位。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2
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政府投資項目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行為,提高政府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以建設項目為目的,從事項目管理的機構、單位或組織。
第三條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強化項目法人責任制。自項目法人組建或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到組織生產經營階段的各項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
(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建設維護、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主體的項目,對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項目法人;
(二)財政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注入,由市屬國有企業承擔建設維護、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主體的項目,對應國有企業為項目法人;
(三)符合本條第一項情形、且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應當實行建設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體和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按合同約定范圍,共同行使項目法人職責。
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制,采用標準化合同格式,嚴格界定、規范約束各方權利和義務,重點約定雙方違約條件和責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風險。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市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實行建設管理代理制的項目,項目法人應當與建設管理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與前期論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工程建設參與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價款、質量、安全、進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綜合監督,對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法人的履職盡責情況實施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本行業項目法人建設管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實施項目法人的監督檢查、考核評比、獎懲、培訓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政府下屬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并將項目法人責任制實施情況與企業薪酬績效、管理人員獎懲等掛鉤。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明確項目法人。按規定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項目法人。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依規辦理項目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可研及概算審批、環境保護、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建設手續,嚴格按照批準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二)組織編制、上報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計劃;
(三)組織編制、上報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制定籌資還款計劃,籌措落實建設資金;
(四)組織編制項目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依法組織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五)洽商、簽訂、履行建設工程有關合同;
(六)審核確認工程實際完成量,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進行核算并支付進度款,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材料,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進行核實,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組織編制竣工結算;
(七)按照國家和相關行業規定申請、組織工程驗收;
(八)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結合項目建設、投資規模等要求,建立專職機構、專業人員等管理組織,并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安全和穩定負總責和首要責任,確保項目在規定的投資范圍內,保質、保量、按期建成投用,切實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條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選擇、委托具備建設管理代理業績、經驗和能力的單位承擔建設管理代理業務,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履約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項目采取建設管理代理制建設、建設管理代理機構的確定方式等內容,其中對已經按程序確定建設管理代理機構的,應當明確。
市政府可確定市屬國有企業為政府投資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及委托范圍,履行項目法人權利、義務,包括以下職責:
(一)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項目策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各項建設手續;
(三)完成或協助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工作及合同談判,與項目法人共同簽訂合同;
(四)核查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及施工組織方案等。設計深度不夠、工程預算投資超過概算投資或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投資的,應當督促設計單位優化設計,并及時向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委托主體報告;
(五)承擔工程建設投資、質量、進度及合同的管理,協調各工程建設參與單位之間的關系;
(六)按照國家和相關行業規定組織工程驗收,協助辦理權屬登記;
(七)全面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術在規劃、論證、設計、施工、管理維護等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強化數據標準的統一規范,定期將相關數據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數據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八)承擔項目法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進一步強化對項目規劃、方案、設計、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的全面控制。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估算投資控制概算投資,投資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實施投資全過程管理。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健全概算清理制度,定期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進度、概算執行等情況。概算投資超過估算投資規定比例的,應當剖析原因,分清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并依據合同和相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后,按程序報批實施。其中,編制概算投資超出估算投資規定比例的,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設計、勘察等單位相應費用,并采取優化設計、降低標準等措施,將編制概算投資控制在估算投資規定比例后,再履行概算報批程序;因重大漏項等因素確需增加投資的,應當先追究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代理機構責任,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加強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章制度,杜絕各種不合理開支及亂收費、亂攤派。認真編制財務計劃,合理分配和使用資金。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其建設資金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專戶儲存。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全面督促各工程建設參與單位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現場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建立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推進智慧工地建設,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全程參與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及時到位,鼓勵實行第三方監測。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進行招標,并接受行政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內容應當與招標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加強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嚴禁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嚴禁隨意新增、變更、縮減未納入合同約定范圍的事項。因客觀原因引起合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完善審批手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應當與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相符。因重大設計變更調整合同、且工程造價調增金額達到招標條件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投資控制后評價及責任倒查追究制度。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加強后評價管理。項目后評價應當在項目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后,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內容,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比對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建議。
實行后評價的政府投資項目名單,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完善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工程建設參與單位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管理,作為信用評價和分類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合同及履約信息應當納入信用記錄,重大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應當關聯到人。可公開信息應當通過“信用重慶”等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工程建設推進中存在問題、投資進度等情況的梳理匯總、統計分析,定期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市級重大項目的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基礎庫,于每月25日前完成項目進展、投資進度等信息填報。
第二十三條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整改不力或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一定范圍的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資格;項目在建或暫未完成工程結算的,可以暫停資金注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有關程序擅自開工的;
(二)未依法招標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的;
(四)對工程建設參與單位的違約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五)財政資金使用不規范的;
(六)未加強投資控制,導致投資超出審批概算的;
(七)轉移、侵占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弄虛作假騙取或套取建設資金的;
(九)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
(十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等過程中的有關材料,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十二)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符合本條第一款情形的項目法人為國家機關的,應當將相關行為納入目標管理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四條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項目法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規定處理,并暫停其1年至3年新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改正。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任人員為企業領導人員的,取消其年度評優資格,并給予薪酬扣減處理;造成投資、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重慶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渝國資發〔2018〕12號)處理;
(二)責任人員為企業聘用人員的,應當予以解聘,并按聘用合同約定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責任人員存在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市屬國有企業作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項目法人按照合同約定范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處理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未依法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監督管理中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3
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在合同履行中的變更行為,加強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管理,確保按合同履行,順利推進項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合同變更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的項目。
企業投資項目的合同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同變更,是指項目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合同已明確的事項進行調整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勘察設計變更;
(二)實施內容變更,包括因設計變更和非設計變更引起的實施地點、投資規模、結構型式、采購數量、服務內容等進行的調整,以及因此導致的合同價格、工期變更;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以下統稱乙方)的項目管理人員變更;
(四)因人工、原材料等價格變化導致的合同總價變更;
(五)非實施內容變化導致的工期變更。
第四條項目合同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且變更后更加有利于項目的建設、運營、安全、節約資金、保護生態環境或者實現功能要求。
第五條項目法人對項目合同變更承擔主體責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項目合同變更承擔監管責任。市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以及國家審批并委托我市履行建設管理職能的項目,合同變更由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以及市級審批并委托區縣履行建設管理職能的項目,合同變更由所在區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變更內容?第二章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勘察設計變更:
(一)因勘察或者設計單位工作原因,原設計方案存在錯誤、遺漏或者隱患;
(二)因自然環境、國家政策等客觀原因變化,原設計方案無法繼續實施;
(三)其他確需變更的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實施內容變更:
(一)因勘察設計變更導致的實施內容相應變更;
(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隱患、發生災害或者事故,需要采取相應措施;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劃、政策有重大調整,需要對實施內容進行相應調整;
(四)其他確需變更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乙方管理人員變更:
(一)項目管理人員死亡;
(二)項目管理人員因傷病無法正常工作;
(三)項目管理人員被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
(四)項目管理人員被取消、降低職稱或者執業資格,不滿足項目管理要求;
(五)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更換;
(六)項目管理人員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職。
乙方不得以崗位變動為由變更項目管理人員。
第九條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變化,且合同約定了調價機制的,可以提出合同總價變更。合同未明確約定調價機制的,原則上不得提出總價變更。
第十條下列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工期完工的,可以提出工期變更:
(一)因災害、戰爭、國家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變更;
(二)因項目實施內容變更導致的工期變更;
(三)其他確需變更的情形。
第三章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項目合同變更可以由乙方提出,也可以由項目法人直接提出。
乙方提出項目合同變更的,應當以單位名義書面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詳細說明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該變更對項目的工期、投資、質量、安全、運營管理、生態環境等的影響,客觀反映項目合同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條項目合同變更提出后,應當首先由項目法人組織相關單位、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項目法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自行決策或者報批;經論證不需要變更的,繼續按合同執行。
第十三條項目的勘察設計、實施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變更導致總投資超概的,應當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人員變更的,應當經項目法人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同意,并將變更信息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
變更后的項目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招標文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因人工、原材料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變化導致的合同總價變更,由項目法人與乙方按照合同進行變更,并將變更信息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內容無變更,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變更,由項目法人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同意,并將變更信息推送給行業主管部門;因項目實施內容變更導致的工期變更,與項目實施內容變更一并辦理。
第十七條項目合同變更需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
第四章變更實施
第十八條項目合同變更后,項目法人應當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項目合同變更未獲得通過的,項目法人和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原合同約定事項,且不得就同一理由同一事項再提出變更。
第二十條項目合同變更后,增加的實施內容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增加的部分應當依法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單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合同變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合同變更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財政、審計部門不予認可增加的建設費用,概算不予調整,由項目法人自行承擔。
政府投資項目出現投資超概、工程延誤、違法轉包分包、質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項目法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項目法人通報批評、暫停資金撥付、暫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等處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多次違反規定的要從嚴從重處理;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招標、采購文件和合同條款中約定因乙方工作原因導致合同變更的處理措施:
(一)因勘察、設計單位工作原因導致項目合同變更的,增加的勘察、設計工作量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自行承擔,不再追加勘察、設計費用。項目法人將扣減勘察、設計合同價款,扣減金額為因此增加的項目總投資的10%且不超過勘察、設計合同總金額。
(二)因施工單位工作原因導致項目合同變更的,增加的工程量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增加的監理工作量由監理單位自行承擔,不再追加施工、監理費用。
(三)因其他參建單位工作原因導致項目合同變更的,項目法人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乙方工作原因導致項目合同變更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該單位通報批評、降低資質、暫停營業乃至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處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量化記分和相應懲戒。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乙方采取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通過項目合同變更謀取利益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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