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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采中心規(guī)范工程項目采購服務
2024年05月14日 08:4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日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加強工程類項目采購服務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工程類項目在委托、文件編制、項目評審、采購結果確認和采購結果公示等階段的相關工作分別作了規(guī)定,通過明確工作標準,方便實際操作,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工程類項目的采購質量和效率。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充分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保持與屬地工程招投標相關政策一致性,參照北京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指引》,并將根據實際執(zhí)行情況對其進行動態(tài)更新調整。”國采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項目委托階段,《指引》分別對提交采購承諾函、加強項目論證、采購意向公開和采購方式確定進行了明確。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進行工程類項目采購時,應提交承諾函,承諾在公告及文件發(fā)布、采購人評標代表選派、采購結果確認等關鍵事項按照單位要求嚴格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采購人應依法組織工程類項目采購活動并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對施工圖紙及最高投標限價進行論證,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單獨采購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采購意向。
在文件編制階段,《指引》提出了提交類似項目業(yè)績、施工組織設計和評分標準設置等方面的要求。采購人委托國采中心單獨采購的工程類項目,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提交類似項目業(yè)績的,應明確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為準。自2024年6月1日起,從其他來源獲取的業(yè)績不作為項目業(yè)績證明使用。類似項目業(yè)績的設定,應當不高于采購項目特征(建設規(guī)模)的80%。在將類似項目業(yè)績設定為量化評審因素時,企業(yè)類似項目的滿分業(yè)績一般不應超過3個,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館、體育館等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特殊項目還應根據工程實際適當延長年限限制,針對人員的類似項目滿分業(yè)績一般不應超過2個,且不應有年限限制。
對于不屬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在設定評標標準和分值構成時,應當按照“價格分、客觀分、主觀分”分別設立具體評標因素和分值構成及評標標準。其中價格分、客觀分、主觀分權重合計為100%,價格分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為10%—30%,客觀分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不低于主觀分。采購人如對低價投標進行約束,可以在文件中增加低價澄清要求。
在項目評審階段,《指引》明確,采購人可自主選派采購人評標代表參與評標工作,履行應盡義務。采購人確有原因無法派出代表的,應出具《采購人放棄派出評審代表的說明》并承擔相關責任。
在采購結果確認階段,《指引》明確,采購人在收到采購結果告知書和評審報告5個工作日內,需書面確認采購結果,逾期未確定采購結果且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國采中心將向采購人及其紀檢監(jiān)察部門出具高風險事項告知書,并將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確定為成交供應商,按規(guī)定發(fā)布成交公告。
在采購結果公示階段,《指引》提出,公示內容增加《響應(投標)人商務信息公示表》。采購結果公示時,應以列表形式作為附件對上述商務信息進行公示。(本報記者 袁瑞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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