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方位發力優化政采營商環境
2023年10月27日 15:0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近日,海南省財政廳印發《海南省政府采購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明確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全流程電子化、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破除隱形壁壘、加強綜合管理等五個方面持續發力,著力構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便利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我們要求各市縣財政部門、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要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細化工作要求,壓緊壓實責任,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對于政策落實不力、被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影響營商環境的,將被列為反面典型案例并進行約談通報。”海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措施》規定,除有特殊規定和要求外,采購文件和采購公告中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情況資格證明材料,改為提供相關承諾函。采購文件載明的投標(響應)要求應當清楚明了、含義準確。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文字表述等非實質性的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不得將形式上的輕微瑕疵列為投標無效條款。
在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方面,《措施》明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提供免費電子采購文件,不得強制要求供應商購買紙質采購文件和提交紙質投標(響應)文件。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應當具備“發布電子采購文件、在線提交投標(響應)文件、電子開標、電子評審”等功能,免費提供電子保函接入服務,明確接入條件和數據標準,推動電子保函應用;同時,擴大不見面開標和遠程異地評標范圍。支持供應商在線提交發票和查詢付款信息。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采購人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理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在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方面,《措施》提出,對于超過400萬元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至2025年年底。此外,在繼續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基礎上,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當給予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提高至10%—20%;采購人結合采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從高選擇價格扣除比例。對于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項目,采購文件應當說明具體原因和情形。
在破除隱形壁壘方面,《措施》要求,清理各類隱形門檻壁壘和不合理限制,如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內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等;規范保證金收退行為,如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限制供應商繳納提交保證金形式等;核查資金支付時效,如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合同、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支付采購資金等。
此外,《措施》還強調,要加強綜合管理。采購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內控管理制度和采購需求管理機制,確保采購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分類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專職從業人員考試情況等代理機構執業情況信息,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依據,促進代理機構進一步提升執業水平。除價格評審外,其他評審扣分的,評審專家應在評審報告中注明扣分分值、扣分理由和依據。除客觀評審項外,針對同一供應商的同一評審項,評審專家的評分分值偏離幅度不得超過該評審項平均分值的30%,否則,該項評審意見無效。依托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開展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在線履職互評,研究建立其他采購當事人之間的履職評價機制。
(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王力鋒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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