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進一步規范政采質疑答復
2023年05月09日 09:2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廣東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質疑答復程序,質疑答復備查、調解機制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明確,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的責任主體。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的,應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質疑答復的范圍及權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答復內容需經采購人書面確認。采購人、代理機構在收到質疑函后應辦理簽收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應商提交的質疑函。采購人、代理機構在收到質疑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工作。采購人未授權代理機構答復質疑或質疑事項超出授權范圍的,代理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質疑函移交采購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進行逐條審查。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就質疑事項組織相關采購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可以征求有關供應商的意見。采購人、代理機構需要核實相關事實的,可以通知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評審專家依法進行核實。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針對質疑事項逐一進行書面回復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及時全面答復質疑。質疑答復結果以現場領取、郵寄、傳真等適當方式送達,必要時,可就答復結果與質疑供應商進行現場與電話溝通。直接送達的,應要求受送達方簽收送達回證;郵寄送達的,應保存郵件存根,并打印郵件送達詳情存檔。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應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實現質疑答復崗位和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質疑答復機制。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建立質疑答復檔案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通知》還提出,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將質疑答復情況,通過政府采購智慧云平臺上傳至政府采購項目檔案備查。采購人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建立質疑調解機制,根據需要組織質疑供應商、相關供應商進行當面質證、調解,做好組織協調,盡量將糾紛化解在質疑階段,避免上升為投訴。省財政廳將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對各省級預算單位質疑答復情況、質疑答復不盡責引起矛盾糾紛等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粵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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