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等領域是內蒙古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重點
2021年11月03日 09:39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新版《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重點建設領域。
《新方案》要求將政務誠信建設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完善考核約束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治理政務失信行為,不斷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新方案》規定健全政府誠信履職工作體系、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應用體系、建立政務誠信評估考核監督體系三方面工作任務。
其中,在健全政府誠信履職工作體系方面,《新方案》提出重點領域建設。在作出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市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策前,應當合理確定需求,確保規模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標準,明確各方責任義務,避免違約糾紛。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扎實開展政府債務化解工作;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約束,健全財務監管體系,建立財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全面清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惡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建立信用聯合懲戒協同工作機制,依法依規落實相關懲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推動案件的有效化解執行。
《新方案》從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0月19日
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精神及《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9號)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誠信建設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深入推進全區政務誠信建設,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將政務誠信建設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性工作,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健全完善考核約束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治理政務失信行為,不斷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二、工作任務
(一)健全政府誠信履職工作體系。
1.堅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實權責清單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優化工作流程,積極履職盡責。健全完善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行政決策程序,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以及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決策前,應舉行聽證會。(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
2.推進政務公開。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流程,統一公開渠道。適時公開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及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權力運行情況,全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
3.加強公正監管。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全覆蓋。(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公正監管的能力和水平。(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
4.提升服務能力。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繼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打造自治區政務服務“一張網”,持續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市場監管局)提升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應進必進”,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網絡、平臺全面對接融合。(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法依規建立告知承諾信息歸集和推送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司法廳)
5.重點領域建設。在作出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市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策前,應當合理確定需求,確保規模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標準,明確各方責任義務,避免違約糾紛。(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扎實開展政府債務化解工作;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約束,健全財務監管體系,建立財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全面清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惡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建立信用聯合懲戒協同工作機制,依法依規落實相關懲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推動案件的有效化解執行。(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6.保障合法權益。建立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和糾錯、修復機制,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益。(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依法公正處理因政府失信行為對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案(事)件,切實維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局)
7.開展誠信教育。開展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公職人員在職培訓、繼續教育和進修課程,加強信用知識學習,提升信用意識。(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應用體系。
1.提升信息歸集質量。研究制定自治區政務失信行為清單和認定標準,明確界定政務失信行為,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推進失信懲戒。(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審計廳、財政廳、大數據中心)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全面歸集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基礎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風險提示信息等五類公共信用信息。(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大數據中心)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報送本部門及其公職人員的信用信息,實現包括政務信用信息在內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歸集和資源共享;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確保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安全。(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
2.拓展信息應用場景。在公職人員考試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部門及公職人員,應根據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實施相應約束措施。(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作出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許可、市場準入、資質審查、證券發行、資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決策前,應當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或“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等渠道查詢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信用記錄,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采取約束措施。(責任單位:各地區各部門)
(三)建立政務誠信評估考核監督體系。
1.持續開展政務誠信評估考核。建立完善包括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勤政高效、守信踐諾等內容在內的全區統一的政務誠信評估標準,對各盟市開展季度監測和年度評估相結合的政務誠信評價工作。(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年度績效考核指標相關要求,對各盟市和自治區直屬機關開展政務誠信年度考核,聚焦政務誠信建設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整改,不斷提升政務誠信水平。(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發展改革委)
2.建立健全政務失信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45”“12388”等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APP等現有投訴舉報平臺作用,進一步拓寬政務失信問題線索的獲取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責任單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從嚴落實主體責任,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惡意競爭、欺商騙企、設租尋租、盲目招商、違規舉債、拖延審計、惡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執行不力、決策失誤、濫用職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委)、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各級人民政府)建立重點領域、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風險排查和監督檢查機制;對存在政務失信隱患的部門及人員,建立提醒、警示、約談等處置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加大對政務失信典型案例的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政務誠信建設協調推進機制,明確各項工作牽頭部門,加強監督考核,強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運用,研究解決政務誠信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切實做好全區政務誠信建設的統籌協調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
(二)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力度,認真落實相關工作要求,切實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基礎性保障,統籌安排好人力、物力、財力,明確責任分工,壓實工作任務,扎實有效推進各項工作。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報道政務誠信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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