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研發合同制促進科技創新的典型做法及啟示
2024年10月22日 09:4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袁怡羚 李擇彤
研發合同制(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ntracting)是美國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的主要方式,指美國政府(部門)和相關科研單位(包括從屬于企業、大學或獨立的科研所和實驗室)簽訂合同。政府按一定規格、性能和數量訂購所需要的研究項目,并在初始研發、連續研發、成果商業化后的采購等階段分別給予科研機構支持。科研機構依照合同要求開展研究,并在期限屆滿時向政府提交研究成果。美國研發合同制采購屬于產品商業化前采購,主要是以實驗品和研發服務合同的形式采購。國外企業要競爭該類合同具有起點高、周期長、風險大、操作性差等劣勢,一般國外企業不輕易參與此類項目。因此,美國研發合同制為本土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造就了天然優勢。
以法律條款保障靈活自由的科研環境
科研環境的自由是研發合同制的最大優勢,也是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保障。美國聯邦采購法規第35部分對研發合同制的政策、招標、分包研發工作、專利權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其中,35.001—35.007條款構成了第35部分的主體,適用于研發合同制的所有情況,保障研發自由。例如,35.002條款明確規定,政府必須為科研機構創造寬松自由的研究環境,不允許施加額外的行政壓力。35.003條款規定,研發合同可以且只可以在為了聯邦政府的直接利益或為聯邦政府所需而獲取產品或服務的情況下使用,且強調政府和科研機構是地位平等的買賣雙方,而非行政上的上下級。政府主要關注受托方能否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合同要求,不能過多干預科研機構的研究過程。受托方可以合理靈活地進行科研工作,以減輕行政負擔,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35.005條款明確規定,必須讓受托方參與到撰寫工作報告的過程中,并允許受托方自由發揮創新思維和創造力,充分發揮靈活性。35.006條款鼓勵政府采用成本補償合同而非固定價格合同,這種定價模式與研發合同風險較大的現實相匹配,相當于對研發合同的過程變動采取更加包容的態度。35.007條款明確允許受托方在完成合同的過程中存在不確定因素。這些條款確保了參與研發合同制的科研機構得以在完善的制度框架下自由地進行科技創新。
以公開招標方式促進積極有效的市場競爭
美國政府在簽訂研究項目時,一般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法。政府不會在招標前預設一個目標對象,而是通過網絡或傳統媒體向社會公布具體的科研要求和經費,再對投標者進行比較。
與普通的商業市場類似,公開招標形成的競爭格局會刺激投標企業不斷對現有技術進行創新升級,大力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力爭擁有競標優勢。投標企業一旦通過政府對其經驗、聲譽、行業地位等多方面的素質考察,則會被視為在相關領域保持領先地位,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又會促進投標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升。公開招標內在機制能夠促使擁有科研機構的投標企業不斷追求技術創新,以獲得研發合同訂單。
依托專業力量對研發合同項目進行全程跟蹤
美國研發合同制采購較為成功的案例是美國國防高級研究計劃局(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以下簡稱DARPA)計劃。該計劃以研發資助項目的形式支持前沿領域,即國家通過建立專業化機構來資助使命導向型創新,以滿足其鞏固科技、軍事競爭地位的發展需求。
項目經理人制度是DARPA模式的核心機制,即項目經理人對項目全過程跟進負責,并直接管控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尋找最重要的技術研發目標,挑選最合適的承接主體,最終通過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方式進行委托。這一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動態性,并采用“專業領域部門—技術項目經理人”兩級決策為核心的組織架構。政府對此類研發項目的決策和管理主要包括給出宏觀研究方向、提供專業的評議機制進行篩選、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并最終給予項目評價。這種專業化管理有利于美國推進科技創新戰略。
對我國合作創新采購的啟示
合作創新采購是我國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推動政府采購市場更加開放的具體體現。筆者認為,前述美國合同研發制采購的三個特點,對未來我國進一步完善合作創新采購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一是適時出臺政府采購創新產品指南,為采購人推行合作創新采購提供指導。二是通過增強合作創新采購的競爭性,促進創新的前沿性和先進性。三是加強對合作創新采購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跟蹤,嘗試在合作創新采購中推行政府采購合同官制度,確保合作創新采購的效果。
(作者分別系中央財經大學2021級本科生、北京工業大學2024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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