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30日 09:5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是更好地實施政府采購法,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政府采購改革的重要內容,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規范化、法制化,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條例》有以下十大看點。
看點一: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政府采購在“用好錢”的同時,要考慮如何實現更高層次的目標,即體現政府意圖。政府采購區別于私人采購之處在于其公共性,即不僅要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還要考慮其他特定目的,比如保護環境等。《條例》第六條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八條均對落實政策功能作出規定。簡而言之,《條例》通過明確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制定和執行主體,細化措施,落實了發揮政策功能的責任。
看點二: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定位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大改革,由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在提供主體、享用主體、付費機制、評價機制等方面都不同于普通的服務,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是否應完全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各地存在爭議。《條例》第二條明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為保障公眾在公共服務采購過程中的意見表達權和監督權,《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專門作出規定。考慮到公共服務承接主體的特殊性,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看點三:明晰財政性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但財政性資金包括哪些,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一直有爭論。《條例》第二條明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便于操作執行。
看點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正是通過采購信息的公開,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從而發揮預防腐敗的制度作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公告、采購結果公告應當在指定媒體發布,《條例》在此基礎上又邁出三大步,即采購預算公開、采購結果的細化公開、采購合同公開。這三點新規定推動了政府采購的全流程公開,在透明度建設方面的進步之大,是財政管理其他領域不多見的。
看點五:厘清工程采購的管理關系
由于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并存,政府采購工程的管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2012年2月1日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就實施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職責作了劃分,《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按照兩部條例的規定,今后,政府采購工程依法進行招標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監督,財政部門只負責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由財政部門監督。
看點六: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條例》第八章《法律責任》中,涉及最多、最具體的就是采購人。采購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或報備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等行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事實上,此前出臺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在明確采購需求、推薦供應商、選擇專家等方面賦予了采購人較大的自主權,《條例》又通過一系列規定明確了采購人的法律責任。制度合力的方向是“還權責于采購人”,突出采購人的主體地位和責任意識。
看點七:強調內控機制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對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為貫徹四中全會精神,《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第六十條將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列為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事項之一;第六十九條明確了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處罰措施。
看點八:加強評審專家管理
專家是政府采購的重要主體,在2014年12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為政府采購“支招”,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專家隨機抽取機制。《條例》對專家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在強調評審專家“隨機”產生、按照招標文件獨立評審的基礎上,又作了兩項制度創新。一是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第六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二是強化專家責任,打破終身制。第七十五條規定,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回避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將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看點九:發揮省級財政部門管理職能
根據《條例》,省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管理中將發揮更大影響。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限額以上的項目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需要獲得設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導致實踐中縣級采購項目變更采購方式遭遇法律和現實兩難困境。《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這就解決了縣級采購難題,也是對省管縣財政體制的認可。
看點十:推進政府采購標準化和信息化
政府采購標準化和信息化是深化政府采購改革的必然選擇,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條例》實施后,國家將在三個方面推進“全國統一”:一是統一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二是統一招標文件標準文本,三是統一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即以標準化為切入口,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從而實現政府采購規范和效率的“雙提高”。
(作者:浙江省財政廳 張旭東)
© 1999-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版權所有 | 聯系我們 | 意見反饋 | 京ICP備10046031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