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30日 09:5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在政府采購法確立的制度下,委托代理鏈條過長、多方參與卻無人負責的現象十分突出,這是政府采購制度實際運行與制度設計的初衷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改革的重點。《條例》直面這一問題,在政府采購法既有框架內盡最大努力尋求解決方案,在有效應對現實問題的同時,為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石。
明確采購人在需求設定和合同履約環(huán)節(jié)的權利和責任。需求設定和合同履約作為政府采購的一“頭”一“尾”,直接關系采購過程的執(zhí)行質量。各方詬病的“天價采購”大多是采購需求出了問題,而低價惡性競爭又往往與合同驗收階段的敷衍了事有關。《條例》明確了采購人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的責任,規(guī)定采購需求應完整、明確、合規(guī);明確了采購人依合同進行履約驗收的責任。通過明確一“頭”一“尾”的責任,完善了政府采購責任鏈條,從而保證采購過程中的各項要求能夠落實。
優(yōu)化采購代理機構的權責設置。采購代理機構在現有的制度架構下容易淪為控制流程的機械手,本身卻缺乏對流程中的主體進行制約的能力。在《條例》中,采購代理機構的權責配置更加優(yōu)化。在權利方面,采購代理機構有權對抗采購人違法的采購需求以及其他違法行為。這也就意味著,一旦采購需求出現問題,采購代理機構將與采購人一同承擔責任。在責任方面,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也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明確財政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財政部門作為監(jiān)管部門,在政府采購體系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條例》強調,財政部門在進行采購方式審批時必須依法進行,此外,財政部門還承擔著構筑和完善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制度的職能。相應的,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強化專家管理。盡管隨著需求管理的提升、最低價中標法的強化應用,專家的角色已有所弱化,但現階段專家仍然是采購評審流程中的主角。《條例》強化了專家的責任,特別是要求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舉報;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與質疑。
明確供應商的權利和責任。供應商作為市場主體,在受到監(jiān)管的同時享受應有的權利。《條例》在這一方面作了充分的規(guī)定。在強化供應商監(jiān)管方面,包括強化供應商信用管理、防止供應商在質疑投訴中濫訟等,并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作出全面規(guī)定,界定了供應商與關聯企業(yè)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在權利方面,《條例》明確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回答了供應商普遍關心的公平競爭規(guī)則問題。此外,有關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具體規(guī)定,以及有關采購資金及時支付的規(guī)定,都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吃了一顆定心丸。
提供公共參與的渠道。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充分考慮了公眾在政府采購中的利益和參與途徑。針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規(guī)定在需求制定階段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在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有關信息公開的若干規(guī)定也將政府采購全過程公布于眾,體現了未來政府采購監(jiān)管方式的改變,為未來政府采購引入更加充分的公眾監(jiān)督奠定了基礎。
《條例》的法律性質決定了這是一部“帶著鐐銬跳舞”的法律文件。我們欣喜地看到,《條例》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們也期待它能夠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在解決現實問題的同時,照亮未來的路。
【作者:宋雅琴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同方政府采購市場與政策研究中心(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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