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02日 11:43 來源:人民日報 【打印】
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實施,是政府采購法制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加快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政府采購制度邁出了更加堅實的一步。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自200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實現國家經濟社會政策目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天價采購”、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也引起了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制化。
一是強化政府采購結果導向,改變現行制度“重程序、輕結果”的傾向,程序與目標結果不再偏廢。二是提高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在程序科學,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看住采購中“亂伸的權力之手”。四是創新監管方式,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制度和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
二、《條例》引領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方向
《條例》全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遵循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充分體現了改革的實踐經驗和時代的發展需要,引領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規范購買服務,明確法律適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為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公共服務項目因特殊要求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等。這些規定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對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意義重大。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財政性資金的定義,確定了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具體范圍和法律適用,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改革要求和采購實踐的現實需要,增強了可操作性。
(二)提高透明程度,加強社會監督。政府采購法規定,除涉及商業秘密的以外,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實踐中,有時采購當事人隱瞞政府采購信息、擅自改變采購方式、不按采購文件確定事項簽訂采購合同等手段,進行虛假采購或者明招暗定。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條例》在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文件公開、中標或成交結果公開、采購合同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公開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信息公開的要求,將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范圍擴大到采購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采購合同及履約情況等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為全面引入社會監督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強化政策功能,增強調控作用。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目前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尚不充分,影響了國家政策目標的實現。針對這一問題,《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二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三是采購人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經批準,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四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明確了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定主體、實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將大大拓展采購政策發揮作用的空間。
(四)注重源頭管理,加強履約驗收。質次價高是政府采購活動中飽受詬病的問題。政府采購監管實踐表明,解決這類問題僅依靠加強采購程序監督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為此,《條例》對強化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作了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這些規定突出了政府采購的結果導向,實現了政府采購管理鏈條的前延后伸,有利于將采購監管的重心從采購活動的程序規范調整到采購的績效評價上來。
(五)明確時效要求,提高采購效率。政府采購效率低一直是采購工作中反映較為集中的突出問題。為了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簡化采購程序,《條例》對采購各個環節的時限作了規定;財政部門對采購計劃實行備案管理,不再審批;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簡政放權要求和行政效能原則,適應了電子化信息化發展的時代潮流。
三、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增強政府采購法治意識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政府采購工作者應當全面理解、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原則和具體規定,增強政府采購法治意識,嚴格依法辦事,嚴肅采購紀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政府采購各項法規制度進行清理,修訂與條例沖突和不一致的規定,抓緊填補制度空白,細化操作辦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一是落實強化采購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的有關規定,加強需求標準研究,積極開展采購結果績效評價,努力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益;二是落實采購項目預算、采購合同及履約情況等新的信息公開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和細化規定,推進陽光采購;三是完善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體系,提高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手段的綜合運用能力,不斷探索政府采購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效方式和途徑;四是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類違法失信行為,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執法、監督問責、失信懲戒,不斷優化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環境;五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完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大力發展電子交易,不斷提高政府采購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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