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明:“可憐”的訴訟——送達
2019年02月22日 08:5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吳小明
案情概述
某監管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后,通知供應商前來簽收。供應商如約而來,聽說監管部門最終沒有支持其投訴,看到“投訴處理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供應商代表、一名年輕的女同志當時就流下了眼淚。見此情景,經辦人員好言相勸,并將投訴處理決定交到其手中。按照規定,投訴處理決定書應要求供應商簽收。但看到這位女同志眼淚汪汪的,也怪可憐的,工作人員心一軟,就沒有堅持。心想,當事人已經親自來了,處理決定書也交到其手中了,即便不簽字也不可能抵賴吧。沒想到,收到投訴處理決定后,該供應商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法庭上,就是這位讓人可憐的女同志大叫:“我沒有簽字,我沒有收到處理決定書。”
無獨有偶。在另一起投訴處理案件中,監管部門依法作出了廢標處理決定。投訴人、代理機構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了投訴處理決定,但中標候選人卻說沒有收到。稱其是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因采購人一直沒與其簽訂合同,經向代理機構咨詢才得知已經廢標。該中標候選人非常氣憤,將財政部門告上了法庭,認為損害了其利益。在法庭調查和辯論時,相關當事人都抓住這點不放。按照常理分析,既然其他當事人都收到了投訴處理決定書,也應該給中標候選人發放了。且該中標候選人因不服處理決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已經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消處理決定,說明其已經知道投訴處理決定的內容,并沒有影響其行使權力,但監管部門卻拿不出送達的相關證據,找不到郵寄回執、簽收單據等相關憑證。上法庭打官司就要秉公處理,講程序,重證據。因為拿不出證據,財政部門險些敗訴。
點評分析
上述兩個案例說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規范送達非常重要。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規定,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94號令第三十四條明確,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的方式主要有七種。(一)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二)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三)電子送達,經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四)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六)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并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七)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新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規定了新的送達方式:一是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二是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后,按規定送達相關當事人,一個都不能少。一定要按照規范程序操作。即直接送達的,要辦理簽收手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郵寄的相關回執一定要妥善保存。必要時用證據說話。除掛號信外,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比較好,方便快捷易查詢。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本案例節選自《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實務操作與案例解析》<吳小明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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