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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出臺對政府采購的影響

2020年07月28日 08:5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 梁宏梅

近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與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支付行為規范、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做了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是落實《條例》的重要領域,作為采購活動中款項支付的責任主體,采購人基于《條例》的實施,會迎來一些嶄新的機遇,獲得一些額外收益,同時也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全新的挑戰、困難和阻力,需要多方支持,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實、落細、落地。

《條例》實施給采購人帶來新機遇、新利益

有利于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投標熱情,采購人將擁有更多的選擇權。《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僅體現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原則,更進一步完善了對中小企業正常履約收款的權益保障機制,彌補了相關制度的空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企業作為“弱勢”一方,不再會受到壓款、欠款、壞賬的困擾,而且非現金回款也能通過質押等方式及時變現,能夠很好地保證企業流動資金周轉,進而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經營成本,進一步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由此,中小企業會更有信心、更加積極地參與政府采購,進而在實質上擴大采購人可選擇的供應商范圍,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作用、提升采購質效。

有利于進一步消除“借名”投標現象,更好地保障采購項目的質量與效率。在標的性能要求高、預算金額比較大的一些采購項目中,部分中小企業會選擇“借名”投標,也就是請一家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出面投標,中標后則由中小企業承辦所有履約事宜,以此獲取利潤。這種做法有一個很大的弊端,即實際履約人與投標人錯位,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履約糾紛,會大幅增加采購人的時間、精力和資源耗費,甚至影響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條例》出臺后,中小企業在投標活動中的優勢更加明顯,且中標(成交)后的相關保障程度更高,將一定程度上打消部分中小企業“借名”的念頭,讓投標人和履約人名副其實,進而增加履約保障系數,降低采購人的風險隱患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采購各環節操作,更好地體現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履約付款是采購人主體責任之一,在以往的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不按約定驗收、不按時足額付款的情形并不鮮見,而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基于成本、損失等多種原因,通常會采取等待、退讓等方案,采購人主體責任打了折扣。《條例》的出臺實施,要求采購人必須將付款作為一項前置因素,納入采購各個環節進行充分考量,在需求制定、采購文件制作、合同條款設定等各類操作中,明晰規則、細化流程,鏟除了利用所謂的“慣例”“潛規則”撈取好處的通道,堵住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的心和口,斬斷了意圖通過拖延、施壓樹立權威或者換取非正常利益的路子,從法律的高度確保了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地。

《條例》實施給采購人帶來新挑戰、新要求

對付款期限的要求變高,需要采購人加強法律風險風范。《條例》對于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做了兩個時間界定:一是通常情況下不超過30日,二是合同另有約定不超過60日;同時就三種情形明確了起算時間,分別是交付之日、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以往,對于付款期限,采購人的常用做法是與供應商在合同中做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時則可能基于各種原因進行調整,超過30日甚至60日付款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條例》從法規層面對付款期限做出強制性規定,毫無疑問,這將改變采購人對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現狀,一旦采購人無故逾期支付,就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和風險,同時還可能受到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的限制,造成無法估量的負面影響。因此,采購人必須全面強化法治意識,從根本上轉變思維定式、改變行為習慣,嚴防法律風險。

對支付條件的約束變強,需要采購人調整采購資源配置。《條例》首先強調“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隨后,以“七個約定”強化對支付合理性的界定:一是約定超過30日的付款期限;二是約定按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特定的結算方式;三是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四是約定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五是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六是約定保證金核實和結算要求;七是約定逾期支付利率。因此,采購人要確保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留足時間、空間,避免出現違約情形,就必須打破現有采購資源配置框架,重新進行整合、分配,有針對性地向兩端傾斜,加大需求分析和合同擬定、合同執行等環節的投入。

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變多,需要采購人強化自身信用管理。《條例》以“主動”和“被動”兩種方式,嚴格規定了采購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的公開公示要求。“主動”方面,要求采購人在每年3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而且這種公開沒有任何金額限制,只要有合同、只要有逾期,就要公開,要求之高顯而易見;“被動”方面又包含兩種形式,一是由受理投訴部門依法依規將情節嚴重的非及時支付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二是由新聞媒體依法加強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行政力量和輿論力量雙管齊下,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一直以來大多站在信用獎懲管理者陣營的政府采購人,必須及時轉換定位,以平等信用主體的身份與中小企業往來,并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強信用管理,防范信用和聲譽風險。

對采購人貫徹執行《條例》的幾點建議

加強調查分析,確保采購立項準備充分。采購人應根據自身實際、項目特點,對照《條例》的各項規定,就項目所需的保證金、檢驗或驗收要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并結合調查情況制作詳實的采購需求;必要時,逐條、逐項列出合同關鍵內容,避免在制作采購文件時疏忽、遺漏或出錯,進而造成后續工作中的被動局面。

嚴密合同文本,確保相關依據精細嚴謹。對標《條例》中的“七個約定”,對于能以合同條款約定的事項,在與中小企業平等、充分協商的前提下,盡可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確文字表述;同時,要結合采購需求,參照市場調查信息,采取“假設違約”的方法,用明晰、完整、嚴謹的方式和語言,就可能引發風險、矛盾、爭議的內容做出詳細規定,避免歧義,降低風險隱患,確保合同執行過程中每個環節、每項操作都有據可依且無空可鉆,做到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兼顧。

嚴格履約管理,確保權利義務落實到位。對于合同約定的采購人權利,要心中有數、合理利用,把握好“甲方”應有的主動權,確保項目實施質效。對于合同約定的采購人義務,要不折不扣、逐條逐款一一落實;對于復雜的項目合同,制定責任清單,列明每一時間節點需完成的具體事項,并實行“清零銷賬”,完成一項劃記一項,并適時提醒“乙方”相關進度和要求,避免漏項、延遲、逾期,順暢履約程序,提高履約效率,最終實現與供應商的雙贏。

(原標題:采購人面臨新機遇和新挑戰)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