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政府采購中的期限有哪些(一)
2019年08月09日 09:01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劉躍華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期日。期間是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點到另一特定點,是一個區間的概念,期間在日常生活里被稱作期限。期日則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對于期間開始計算問題,我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我國政府采購有關期限的規定,見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之中。筆者樹立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有關期限要求逐一列出。另外,從法條的一步步延伸、擴展,可以看到政府采購的發展趨勢。通過對政府采購期限的了解,相信會對業界同仁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政府采購法》關于期限的規定
招標待標期。《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采購文件保存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采合同報備期。《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供應商質疑提出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采購人答復質疑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供應商提起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因投訴暫停采購活動期。《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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