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資質非 往日不可追
2017年04月28日 11:11 來源: 【打印】
要點提示:
1.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設置應與項目的特殊要求存在關聯性。國家明令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相關證書的申請條件對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出限制的,不得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2.采購文件編制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完成,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情概述】
20××年5月3日,C采購人委托W招標公司,就該單位“信息網絡及服務器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5月5日,W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并發售招標文件。
5月8日,投標人H公司向W招標公司提出質疑,稱:本項目的招標文件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級(含)以上集成資質”作為資格條件,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要求刪除該資格條款。W招標公司答復質疑稱:W招標公司在綜合考量了項目采購內容、所需專業技術復雜性等特殊情況后,才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一級(含)以上集成資質”作為投標人的特定資格條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H公司對W招標公司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能否作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因此,財政部門核查了本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等材料。經審查,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設置了“投標人須具備計算機系統集成一級(含)以上資質”的資格條件。W招標公司在發售招標文件之前,將編制完成的招標文件交C采購人確認,在得到C采購人確認同意后發售招標文件。另查明:國務院在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已經明確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項目”取消。同時,由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頒發的“信息系統集成一級資質”要求申請企業“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50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5000萬元”、“近三年的系統集成收入總額不少于5億元,或不少于4億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統集成項目總額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費總額所占比例不低于80%”。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幾個相關問題:
一是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本案中,雖然W招標公司認為其將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與項目的特殊要求存在關聯性,但是在開展本項目采購活動時,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已經不再是法定資質,不應列入采購文件,且由中國電子信息行業聯合會頒發的計算機資質對企業的注冊資金、營業收入等規模進行了限制,違反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因此,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不能作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本項目將這一資質作為實質性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是采購文件在編制中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承擔。雖然C采購人委托W招標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但采購文件的編制由C采購人及W招標公司共同完成,且經C采購人書面確認,所以C采購人及W招標公司均應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綜上,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如下:本案中,H公司認為C采購人和W招標公司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投訴事項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的規定,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C采購人廢標,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同時,對C采購人和W招標公司在招標文件中將“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作為資格條件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對C采購人和W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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