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八:“何時”用“何法”
2017年04月28日 11:07 來源: 【打印】
要點提示:
1.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政府采購法。
2.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法定程序開展采購活動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情概述】
20××年7月,Y招標公司接受采購人委托,就該單位“某系統(tǒng)建設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7月10日,Y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了招標公告。7月15日,A公司認為招標文件中存在歧視性條款,向Y招標公司提出質疑。7月16日,Y招標公司答復質疑。A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8月7日,Y招標公司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了中標公告。
【調查情況】
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項目是行政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預算金額為1200萬元,屬于政府采購,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定,但Y招標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程序開展采購活動,適用法律錯誤。對此,財政部門依法啟動監(jiān)督檢查程序。
Y招標公司稱,在其與采購人溝通過程中,因公司代表理解錯誤,導致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本項目招標工作,公司并非故意規(guī)避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
財政部門在進一步調查中查明:20××年10月,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中記載:“資金來源:全部由中央投資安排解決”。隨后,采購人與Y招標公司溝通項目具體情況,并將本項目批文提供給Y招標公司。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反映了代理機構在開展屬于國家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的政府采購活動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政府采購政策的規(guī)定進行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案中,雖然Y招標公司稱,因公司代表理解錯誤,導致其未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組織招標工作。但根據(jù)項目批文中的規(guī)定,可明顯判斷出本項目所用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已經達到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且Y招標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政府采購的代理機構,應當知道本項目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開展采購活動。
綜上,財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如下:本項目適用法律錯誤,采購程序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對未按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組織采購活動的行為進行整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Y招標公司未按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組織采購活動的行為作出罰款,一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的行政處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