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七:千里之堤 潰于蟻穴
2017年04月28日 11:04 來源: 【打印】
要點提示:評審專家應準確理解采購文件的要求,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
【案情概述】
20××年8月27日,Z招標公司接受G采購人委托,就該單位“××項目”組織公開招標工作。10月15日,Z招標公司發布了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發售日期為10月15日至11月5日,共有4家供應商購買并按時遞交了本項目的投標文件。經評審,評標委員會推薦C公司為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隨后,G采購人確認評標結果,Z招標公司發布中標公告。
中標公告發布后,投標人S公司于11月15日向Z招標公司提出質疑,稱:中標產品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關于“實配網口”的要求,該條目為“★關鍵指標項”,不滿足則廢標,中標應無效。Z招標公司答復稱: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和評標文件進行評審,各投標人對其所提供招標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S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調查情況】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中標產品是否滿足招標文件關于“實配網口”的技術指標要求。因此,財政部門調取了本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等資料。調查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規定“實配網口”為“★關鍵指標項”。C公司在投標文件中的應答為以“USB口+USB網卡集成器”的方式提供網口。C公司認為,中標產品雖未配置網口,但是采用了“USB口+USB網卡集成器”的具體實現方式,可以滿足招標文件對“實配網口”的要求。評標報告顯示,7位評審專家均未發現C公司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并且在評分標準(技術指標)中給了C公司40分滿分。
【問題分析與處理情況】
本案中的投標人與評標委員會對招標文件的理解均存在一定問題。
一是投標人沒有準確理解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人應準確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完全滿足實質性條款。本案中,C公司主觀認為,其投標產品可以采用“USB口+USB網卡集成器”的方式達到“實配網口”的技術要求。
二是評標委員會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要熟悉和理解招標文件,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逐一進行符合性檢查。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的相關事項需要做進一步澄清的,應當給供應商時間進行反饋。本案中,評標委員會沒有認真閱讀并準確理解招標文件對于實質性條款的要求,導致C公司的投標文件中采用“USB口+USB網卡集成器”的實現方式替代“實配網口”,沒有引起評標委員會的足夠重視,做出了錯誤判斷。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本案中,C公司采用“USB口+USB網卡集成器”的實現方式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關于“實配網口”的要求,可能產生額外的故障點,影響G采購人的采購效果。評標委員會未嚴格按照招標文件進行評審,違反了《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財政部門做出處理決定如下: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令)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C公司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訴事項成立。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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